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51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泌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焦某某在铜山乡大路庄街北岗加油站附近苏华举饭店吃饭期间喝三瓶啤酒,之后在不具备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照黑色力帆弯梁两轮摩托车到铜山乡政府对面名烟名酒超市买烟,22时39分许被铜山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385号检验报告鉴定: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抽血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冬松
张 耿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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