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4196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住巩义市安乐街********。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5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8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焦某某对王某某归还借款本息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但焦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期申报财产。经查,焦某某在郑州宇晨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上班,并有固定工资,但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材料、交易记录、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结案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2、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席某某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偶犯,且其已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犯罪后真诚悔罪,已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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