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1,男,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姜某某,女,195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秦某某,女,1998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华,上海张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2,男,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1、姜某某、秦某某与被告焦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焦某1、姜某某、秦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冒业鑫
书记员: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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