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永金,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旺,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银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郭站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来,内蒙古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站平,男,1977年1月29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卉荣,女,1985年1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卢军,男,1960年12月1日生,汉族。
被告:张登科,男,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
被告:上海优晶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大伟,董事长。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徐培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永金与被告内蒙古银晟新能源有限公司、郭站平、卢军、张登科、上海优晶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陈双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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