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点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夏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根达,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
被告: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白长治,董事长。
原告焦点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公司)与被告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工华东公司)、被告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工集团)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
焦点公司诉称,焦点公司与兵工华东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7年9月22日,兵工华东公司向焦点公司开具了票据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以支付货款。该汇票票面金额为1,003,000元,出票人为兵工华东公司,收款人为焦点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21日。焦点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进行承兑,因兵工华东公司未能付款,致焦点公司未获兑付。兵工华东公司系兵工集团全资子公司,其财产未能独立于兵工集团,兵工集团应承担连带责任。焦点公司多次催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兵工华东公司支付票据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003,000元;2.兵工华东公司偿付利息损失,以1,00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算至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兵工集团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兵工华东公司、兵工集团承担。
兵工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诉讼标的未超出50,000,000元,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而兵工集团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兵工华东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该址属本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兵工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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