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颖,女,1975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何心,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贤安,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焦颖诉被告林贤安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焦颖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颖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焦颖负担。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陈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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