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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举和与上海力实餐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熊举和,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男,在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上海力实餐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升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XXX弄XXX号至7号(单号)第8幢厂房。
  原告熊举和诉被告上海力实餐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升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举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熊举和已缴纳),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建芳

书记员:邵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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