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举和,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男,在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上海力实餐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升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XXX弄XXX号至7号(单号)第8幢厂房。
原告熊举和诉被告上海力实餐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升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举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熊举和已缴纳),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建芳
书记员:邵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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