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315号
被告人熊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墩**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鹏,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路**尚都**座**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港,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永川区**大道**段**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治华,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花园**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村**社**号,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街道**村**新村**巷**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8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桥村**村民小组**号,现住重庆市永川区**国际**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93********,苗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90********,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路**号**名苑**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市场**区**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伟、梁鹏、陈港、苏治华、王某某、赵某某、禹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5日该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伟、梁鹏、陈港、苏治华、王某某、赵某某、禹某某、李某某等人在一款名为“棋盟”(前身名称为“牌友联盟”2020年5月平台更新后名称变更为“棋盟”)的APP内的“百度壹园” (后更名为“谷歌壹园”)、“南北一家”、“神鹰壹毛”等赌博联盟内进行网络赌博,并成为上述赌博联盟的高级代理,后被告人熊伟、梁鹏、陈港、苏治华、王某某、赵某某、禹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同其他参赌人员相互介绍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级代理和参赌人员,为其下级代理设置抽水返点比例,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接受上述人员的赌博投注资金,提供该APP上下分结算服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熊伟通过他人下载并注册“棋盟”APP,进入APP内的“百度壹园”联盟赌博,其上家将其设置为97级代理(联盟抽水返点比例为97%)后,熊伟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同其他参赌人员相互介绍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级代理和参赌人员,将其发展的代理和参赌人员设置80%-96%不等的抽水返点比例,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接受上述人员的赌博投注资金,提供上下分结算服务。为便于随时为其发展的代理和参赌人员上下分,被告人熊伟先后聘请被告人陈某某、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其财务专职为上述人员进行上下分资金转账。被告人熊伟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下级代理和成员共计132人,接受投注共计124294858元,非法获利四十余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6月13日担任熊伟财务期间,帮助熊伟为其下级代理和参赌人员进行上分资金转账共计75502649元,非法获利六万余元。
2.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梁鹏通过被告人熊伟邀请进入“棋盟”APP内的“百度壹园”联盟,被熊伟发展为96级代理(联盟抽水返点比例为96%)后,梁鹏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同其他参赌人员相互介绍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级代理和参赌人员,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接受上述人员的赌博投注资金,提供上下分结算服务。为便于随时为其发展的代理和参赌人员上下分,被告人梁鹏聘请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其财务,在整个代理期间专职为上述人员进行上下分资金转账。被告人梁鹏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下级代理和成员1人,接受投注共计6491500元。被告人梁鹏、梁某某非法获利分别为二十万余元、八万余元。
3.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陈港通过被告人梁鹏邀请进入“棋盟”APP内的“百度壹园”联盟,被梁鹏发展为该联盟94级代理(联盟抽水返点比例为94%);同时通过被告人李某某邀请进入“棋盟”APP内的“南北一家”联盟,被李某某发展为该联盟91级代理(联盟抽水返点比例为91%)后,陈港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下级代理和成员5人,接受投注共计2798365元,非法获利十万余元。
4.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苏治华通过昵称叫“欢乐谷”的微信好友邀请进入“棋盟”APP内的“百度壹园”联盟,在该联盟内进行赌博并成为代理,后期又转为被告人陈港的下级代理;同时通过被告人李某某邀请进入“棋盟”APP内的“南北一家”联盟,被李某某发展为该联盟90级代理(联盟抽水返点比例为91%)后,苏治华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下级代理和成员4人,接受投注共计2276774元,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5.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沈某某(另案处理)邀请进入“棋盟”APP内的“南北一家”、“神鹰壹毛”等联盟,进行赌博并成为代理,被沈某某设定为92级代理(联盟抽水返点比例为92%)后,王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下级代理和成员4人,接受投注共计597026元,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6.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被告人陈港邀请进入“百度壹园”联盟,进行赌博并成为代理,被陈港设定为90级代理(联盟抽水返点比例为90%);期间,赵某某又通过被告人王某某邀请进入“神鹰壹毛”联盟,进行赌博并成为代理,被王某某设定为91级代理(联盟抽水返点比例为91%)后,赵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下级代理和成员3人,接受投注共计502175元,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7.2020年2月至6月,被告人禹某某通过被告人熊伟邀请进入“棋盟”APP内的“百度壹园”联盟,进行赌博并成为代理,被熊伟设定为90级代理(联盟抽水返点比例为90%)后,禹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下级代理和成员3人,接受投注共计256000元,非法获利二万余元。
8.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昵称为“如果”的微信好友邀请进入“棋盟”APP内的“南北一家”联盟,进行赌博并成为代理,被“如果”设定为该联盟94级代理(联盟抽水返点比例为94%),李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下级代理和成员4人,接受投注共计236210元,非法获利七千余元。
2020年6月11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一区4号楼楼下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同日在重庆市永川区回龙苑小区外一居民茶楼内将被告人陈港抓获归案;同日在重庆市永川区紫苑小区外的“聚仙茶楼”内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6月12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街道**村**新村**巷**号**室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6月13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江西省九江市皇庭世纪酒店将被告人熊伟抓获归案;2020年6月14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路**尚都**座**室将被告人梁鹏抓获归案;2020年6月15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花园**区**栋**单元**室将被告人苏治华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湖南省浏阳市公安局主动向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投案自首;2020年7月1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路**号**名苑**栋**单元**室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7月2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台商大厦将被告人禹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苏治华、禹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分别主动向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20000元、7000元、60000元、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伟、梁鹏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审计报告;
5.勘验、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鹏、苏治华、王某某、赵某某、禹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伟、梁鹏、陈港、苏治华、王某某、赵某某、禹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鹏、苏治华、王某某、赵某某、禹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熊伟、梁鹏、陈港、苏治华、王某某、赵某某、禹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鹏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治华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熊伟、梁鹏、陈港、赵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被告人苏治华、禹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352742****、1352871****、1851520****、1997012****、1397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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