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熊传元与孙海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熊传元,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霖,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孙海利,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熊传元诉被申请人孙海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海利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瑞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孙海利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瑞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