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906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寓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2日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1日一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8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熊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熊某甲、证人聂某某与被害人熊某乙、证人聂某某双方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奥斯汀公寓楼4楼因为争抢客人问题产生口角,后被害人熊某乙春持木棍与被告人熊某甲互殴,打斗过程中二人均受伤,事后被告人熊某甲打电话报警。案发后,被告人熊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熊某乙并获得谅解。经鉴定,被害人熊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是否达轻伤一级或以上,待伤愈稳定后复查,因熊某乙的脚未拆钢板,暂未能作进一步复查;被告人熊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熊某乙春的陈述;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 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是否达轻伤一级或以上,待伤愈稳定后复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柏承
检察官助理:肖 霞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熊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房,电话136*******;
2.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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