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兰君,女,1954年4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熊兰君与被告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同日原告熊兰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兰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兰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兰君负担。
审判员:金向群
书记员:朱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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