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卓伟,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西省鹰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郁志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佳丽,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斌,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浩兴,浙江和义观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奇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卓伟与被告上海泰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免缴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严晓为
书记员:顾丹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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