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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尚云与孟兆来、吴海燕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熊尚云,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兆来,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吴海燕,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祥,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熊尚云与被告孟兆来、吴海燕、孟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林  放

书记员:吴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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