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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年福、张芝英与刘敏、王佳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熊年福,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芝英,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洋,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敏,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王佳丽,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熊年福、张芝英与被告刘敏、王佳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2019年7月24日,原告熊年福、张芝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熊年福、张芝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秋晨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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