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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应发与上海轩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尤琦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熊应发,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轩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熊应发,负责人。
  被告:尤琦,男,198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熊应发与被告上海轩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尤琦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2018年11月16日,原告以需另行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应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熊应发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军

书记员:郝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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