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侃,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熊某某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金恣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