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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侃,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熊某某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金恣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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