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惠民,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上海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秉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远辽。
被告:谢远辽,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熊惠民与被告上海秉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谢远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熊惠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秉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本金40,000元;2.判令被告上海秉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同期的利息5,850元及逾期利息400元;3.判令被告谢远辽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上海秉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出借40,000元,出借期限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预期年化收益13.5%,被告上海秉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收款确认书,并由被告谢远辽签订了《担保书》。截至2019年10月31日,被告上海秉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归还本金及合同利息、逾期利息。原告诉至本院,主张如上诉请。
本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上海秉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与不特定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已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本案不属于民商事纠纷,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熊惠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晴莎
书记员:李正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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