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熊承主,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5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承主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查一次,延期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22时20分许,西双版纳州边境管理支队流动查缉组在景洪市**镇**国道**处开展公开查缉,侦查员对被告人熊承主驾驶的由勐海方向开往景洪的车牌号为湘A*****进行检查时,当场从该车副驾驶脚踏板位置查获用黄色衣服包裹的毒品可疑物9坨,当场抓获驾驶该车的被告人熊承主。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405克(红色片剂435克、白色晶体2970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净重435克系毒品甲基苯丙片剂、净重2970克系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承主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435克、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297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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