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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武汉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1102670353251F。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南湖工业园南湖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戴元林。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丰阀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钰丰阀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万元,及延迟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被告签订管道安装施工合同书,原告履行完合同义务后,被告一直未付工程款。2016年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告于2017年6月底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3万元整。该协议盖有被告公章,并有原告签字。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约定2017年6月底支付原告工程款3万元,但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原告工程款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延期支付利息,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7年6月底,本院依法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1日起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熊某某支付工程款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75元,由被告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霞

书记员: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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