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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宜昌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土地储备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书平,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收取代理)。
被告宜昌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璟、胡良燕,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49号。
法定代表人向隆武,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宜昌华鑫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胜利四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童绪贵,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10号。
代表人陈戎,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之田,该单位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泰和广场34-35楼。
法定代表人邬君宇,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声祥,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邵旎,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漆有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宜昌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土地储备中心、第三人宜昌华鑫实业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漆有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68元,减半收取29084元,案件公告费300元(原告均已预交),合计29384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案件鉴定费37900元(被告宜昌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尹暹宾
审判员 刘洪斌
审判员 郭娟

书记员: 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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