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晓晖,女,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陈静如,女,193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潘杰,上海德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熊晓晖申请认定熊晓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熊晓晖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杨民一(民)特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熊晓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陈静如(系熊晓晖母亲)、徐建平(系熊晓晖前夫)为其监护人。嗣后,熊晓晖情况有所好转,精神异常缓解。现请求确认熊晓晖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2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7)杨民一(民)特字第28号民事判决:一、熊晓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静如、徐建平为熊晓晖的监护人。
2018年10月22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司鉴院[2018]精鉴字第12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熊晓晖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缓解期;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熊晓晖曾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情况好转,经鉴定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熊晓晖请求确认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法有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7)杨民一(民)特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熊晓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施韫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