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14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杜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孙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杜某某、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杜某某、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因工地不够铁马使用,便指使、伙同被告人熊某某、杜某某有分有合多次在佛山市顺德区**等地实施盗窃,拿回其所经营的**公司使用。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熊某某来到顺德区**街道**公交站后盗窃了被害人汤某某放在路边的铁马3个。
2.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指使被告人熊某某在顺德区北滘镇**路口盗窃了被害人欧某某正在使用的铁马5个。
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指使被告人杜某某,在顺德区**街道**公交站牌前的辅道盗窃了被害人蒋某某工地使用的铁马3个。
4.2019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杜某某伙同白某某、唐某某驾车来到顺德区**街道**工厂门口,将许某某通工地正在使用的铁马2个。
5.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孙某某、杜某某、熊某某与毛某某四人开车从顺德区**街道**路,将被害人姚某某工地正在使用的15个铁马(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7元)和2个指示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熊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杜某某、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杜某某、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敏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联系电话:18319****62;被告人熊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联系电话:1762****8;被告人杜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766****7
2.案卷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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