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居懿,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奇,执行董事。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上海安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现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 刚
书记员:李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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