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白族,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9231967********,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云南省祥云县人,家住祥云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延长期限为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熊某某身背其外孙女杨某某驾驶无号牌**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祥云县**路由禾甸往祥城方向行驶,车厢内搭载罗某某(10岁)和朱某某(10岁),16时45分许,当行驶至**路K4+00米处时,其所驾车辆驶离有效路面与北侧行道树发生碰撞后坠入农田中,造成熊某某背上的杨某某当场死亡,熊某某及车厢内的罗某某、朱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路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熊某某被人救出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经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熊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罗某丙和杨某某均无责任。经鉴定,无号牌**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为机动车,该车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故障;杨某某符合颈部损伤死亡。
另查明,熊某某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害人罗某某及朱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均放弃对罗某某和朱某某进行伤情鉴定。被告人熊某某为朱某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三被害人家属均对熊某某予以谅解,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归案说明、强制措施文书等;2.证人罗某甲、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润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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