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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熊**,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23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派出所,无业,住大同市云冈区**里*排*栋*单元*号。于2016年6月因吸毒被大同市城区公安分局在山西省虞乡强制戒毒两年,于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证据不足,在2020年3月10日第一次将案卷退回公安,在2020年3月16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第二次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熊**驾驶晋B-HE***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云冈区同泉路****路段处,被例行大同市公安局 “云泉*号”行动的交警五队检查时,被告人熊**系醉酒(经鉴定,从送检熊**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58mg/100ml),熊**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熊**的供述;3.山西明鉴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肇事车辆指认材料及现场指认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熊**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月麟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熊**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9303****;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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