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3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现住乐都区**乡**村**号,务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乐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证据不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被告人熊某某分别从蒋某某、龚某某手中承包了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海东假日广场四区、六区负一楼的刮白项目、楼梯内墙涂料粉刷项目。由于被告人熊某某管理不善,造成工程亏损,导致其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拖欠44名劳动者工资合计人民币64010元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承包协议、工程结算单、工条、借、收条、民工确认 工资表等、考勤表、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钟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建议以拒不支付劳动服酬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1年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晖嫣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材料3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4.卷外证据材料9张、询问笔录1份;
5.体检表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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