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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51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熊某某送其女朋友熊某回本市**街道**家园**栋**单元熊某家时,被害人前夫袁某在楼下等熊某,袁某见熊某与被告人熊某某举止亲密,便打了熊某一巴掌,被告人熊某某在阻止袁某的过程中,与袁某发生打斗,导致双方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袁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案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霞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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