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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住罗定市素龙街道**村委**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罗定市罗城街道新车站附近的川菜馆背与谭某某(绰号:“姓茶佬”)等人玩牌。期间,谭某某与被告人熊某某找散钞,谭某某递给被告人熊某某一张五十元钞票中夹着一张十元的钞票而谭某某没有发现,此时在一旁围观的被害人梁某某就出言提醒谭某某,被告人熊某某认为被害人梁某某多管闲事,就用脚踢了梁某某的手部位置,被害人梁某某被踢中后往后倒,便用手支撑地面防止倒地,造成了其右手右桡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受伤并造成轻伤二级的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院印)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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