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2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住禄丰县**镇**社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熊某某使用昵称为“某某日”的QQ(号码:33********)及昵称为“卡某某”的微信(微信号l********)以女性身份跟被害人普某某在网上聊天,普某某误以为熊某某系女性,遂与其建立网恋关系。自2018年10月7日至2019年7月13日,普某某先后多次通过微信、QQ转账给熊某某,金额累计16621.93元人民币;并将一部华为手机寄给被告人熊某某使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电话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手机购买发票等;3.被害人普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勘验结果光盘。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俞 红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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