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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金涉嫌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金,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31984********,汉族,初中毕业,打工,江西省武宁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无犯罪前科。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熊某金与江西籍工友文某明(已作行政处罚)在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英花村某一工地楼房内四楼因测量木板尺寸一事发生口角,双方互相推搡,工友陈某军见状上前劝架并将文某明和熊某金两人隔开,犯罪嫌疑人熊某金乘机将陈某军与文某明推倒在地并上前用脚踹了文某明一下大腿,致使文某明肢体不规则软组织擦伤、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文某明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19日,熊某金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19年12月21日,文某明与熊某金达成和解协议,熊某金一次性赔偿文某明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9.3万元,文某明对熊某金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熊某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属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第8条、第12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熊某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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