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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根龙与王洪其、王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熊根龙,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禹,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其,男,193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鹰,女,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熊根龙与被告王洪其、王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提供了担保。另查,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动迁安置房,目前登记在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  一

书记员:顾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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