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元杰,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闵行区古美六村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上海万协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翟某。
申请人熊某某与被申请人翟某、被申请人上海万协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万协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70万元并查封被申请人翟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万协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被申请人翟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沪(2018)闵字不动产权第017221号]。
本案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申请人熊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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