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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瓦平与吴友根、吴同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熊瓦平,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华,上海张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友根,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吴同印,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瓦平与被告吴友根、吴同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熊瓦平于2019年6月19日以需要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熊瓦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瓦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熊瓦平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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