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上海墨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程一轩,设计主管。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上海墨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罗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7月24日、9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和被告上海墨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罗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到庭参加了二次庭审,被告上海墨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一轩以及罗某某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23,084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上海墨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一轩与被告罗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17年10月份把海湾佳兆业珊瑚湾38号别墅转包给原告,原告装修位于海湾佳兆业珊瑚湾38号别墅,合同价479,000元,按公司打折后的价格是463,149元,减除混凝土现浇部分35,520元,按427,629元的价格公司抽成30%计算,也就是299,040元发包给原告施工,公司已支付材料款和一部分工人工资232,424元,(再加2019年1月30号付给原告20,000元)。还有46,616元未给原告,再加混凝土辅料931元未给原告。增加项目公司不抽成,第一次前期增加水电砌墙款72,743元,已到公司账户,最后结算增加木工吊顶、油灰、前后阳台等项目费用26,000元,业主已付20,000元给公司账户,还有6,000未付给公司,业主说:到2019年6月份给公司。总工程公司欠原告146,290元,包含增加项目,业主是2018年7月底已搬入住,公司质保单开给业主的时间是:2019年9月23号。一直到至今公司未付款给原告。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墨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辩称,结算单中部分款项计算存在误差,现在仅有19,716元未付款。还需扣除垃圾清运费450元及房屋漏水、开裂及油漆脱落的修复费用。另有部分款项未收到,原告要求付款的条件未成就。
被告罗某某辩称,上海墨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系独立的责任公司,原告要求被告罗某某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上海墨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系一家装饰装修的公司,原告熊某某为实际施工人。2017年10月份,被告上海墨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海湾佳兆业珊瑚湾38号别墅装饰装修工程交原告施工。该工程合同价479,000元,按照双方的约定由业主通过第三方转交;施工过程中,业主增加水电、砌墙项目的工程款为72,743元,业主直接支付给被告上海墨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增加的木工吊顶、油灰、前后阳台等工程费用26,000元,业主直接支付给被告上海墨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0,000元,6,000业主作为质保金尚未支付。
另由于工程延期,2018年8月3日,被告上海墨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业主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除承诺于2018年8月18日完工外,一次性补偿业主6,500元。
2018年12月31日,原、被告对包括本案系争工程等进行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称欠原告本案工程的尾款140,590元。
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审理中,原告确认,在双方结算中,多计算了637元。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为被告上海墨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8年12月31日进行结算,被告上海墨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认拖欠原告工程款140,590元,并出具欠条。对于该工程结算,原告承认多计算了637元,同意在未付款中予以扣除,本院予以认可。上述欠条出具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上海墨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仅支付了2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余款,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上海墨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称付款条件未成就,但未能提供相关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罗某某承担付款义务的请求,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关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墨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熊某某工程款人民币119,95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6元,减半收取计1,613元,由被告上海墨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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