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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茂先与谭敏、武汉和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熊茂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
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男,
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谭敏,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
被告:
武汉和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绿地蓝海B座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谭宗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熊茂先诉被告谭敏、

武汉和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2019年7月25日,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熊茂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熊茂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茂先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熊茂先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李成召

书记员: 颜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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