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熊茂清与上海松江区九亭镇福利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熊茂清,女,194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新疆和硕县夏尔特然镇24团军垦路4栋5号。
  法定代理人:熊璐瑶,女,系原告熊茂清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王军,男,系原告熊茂清的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区九亭镇福利院,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季兰英,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宇,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茂清与被告上海松江区九亭镇福利院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熊茂清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熊茂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勇

书记员:吴诗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