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仲,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郁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成帅。
被申请人:吉林省经济贸易发展(集团)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景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某与被告上海郁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经济贸易发展(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燕某某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郁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经济贸易发展(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郁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经济贸易发展(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 俊
书记员:余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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