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燕艳,女,1981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玉,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佩华,女,195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平,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燕艳与被告王佩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王佩华之子宋岳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本案系争房屋与王佩华、宋水土共同共有,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案号(2018)沪0115民初6465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宋岳俊提起的诉讼与本案的处理有直接关系,故本案必须以(2018)沪0115民初6465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王 X
书记员:瞿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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