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某某中测(成都)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涛,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屹(上海)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XXX号XXX区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申请人爱某某中测(成都)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恒屹(上海)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金额为76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恒屹(上海)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兴文路XXX号内的汽车三维造型系统设备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申请人爱某某中测(成都)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坐落于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XXX号3栋1-3层1号的房屋(权证号:监证XXXXXXX)。
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爱某某中测(成都)精密仪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静雅
书记员:林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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