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爱吉(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伟斌,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爱吉(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凌伟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爱吉(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爱吉(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牛子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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