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爱吉(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女,1979年8月10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被告:张麟,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爱吉(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张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爱吉(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吉(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高金登
书记员:陆澄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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