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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心地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立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野、赵飞,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心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茜茜。
  原告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心地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49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海心地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存款86,100元。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撤回起诉,故上述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心地实业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账户存款86,100元之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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