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冰一,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征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元茂,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俞熔。
被告: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俞熔。
原告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牟元茂、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东软件公司)、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大健康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其所在集团是目前中国最大健康管理集团之一,每年为百万客户提供健康体检、疾病监测等服务。被告美东软件公司系被告美年大健康公司的子公司,两公司亦从事健康体检、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原告构成竞争关系。被告牟元茂原系原告广州公司的技术经理,负责技术运营,曾主持搭建了可接入原告内部系统的VPN平台,并由其负责维护。后牟元茂从原告处离职,进入被告美东软件公司工作。期间,其多次通过技术手段非法侵入原告内部业务网络,窃取数据文件共17,446行,内含17,445名公民的隐私信息,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告认为,原告对牟元茂窃取的经营信息已采取了保密措施,该些信息能为原告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被告美东软件公司、美年大健康公司明知牟元茂的违法行为,仍在经营中使用牟元茂窃取的原告商业秘密,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与牟元茂构成共同侵权。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2、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3、承担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美年大健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及结果地均不在上海市,而在广州市,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主张被告美东软件公司、美年大健康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牟元茂窃取的原告商业秘密,被告美东软件公司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系。该公司注册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XXX室,该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原告选择以被告美东软件公司的住所地作为管辖地而诉至本院并无不妥。因此,被告美年大健康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袁 田
书记员:杜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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