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爱康富罗纳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彬,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欢,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总经理。
被告:黄远成,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总经理。
被告:淄博远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卢宁,总经理。
被告: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总经理。
被告:青海世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总经理。
上述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林林,上海刘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康富罗纳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黄远成、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淄博远阳物流有限公司、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青海世豪物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康富罗纳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王静波
书记员:赵易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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