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黎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冰一,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征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俞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啸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峰,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文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俞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啸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文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公司)与被告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东公司)、王海峰、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公司)、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嘉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爱康公司曾于2016年5月5日以案号(2016)沪73民初339-342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以下简称339-342四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339-342四案的审理过程中,因爱康公司、王海峰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委托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原北京国创鼎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国创鉴定)就本案相关技术问题进行技术鉴定。嗣后,因339-342四案所涉作品虽有差异但各有关联,且所涉当事人相同、所涉法律关系一致,在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在(2016)沪73民初340号案(以下简称340案)中继续339-342四案的审理,且在(2016)沪73民初339号、341号、342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已经向本院陈述的事实、递交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等作为340案中陈述的事实、递交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的前提下,爱康公司撤回了(2016)沪73民初339号、341号、342号三案的起诉,并将该三案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在340案中一并主张。2018年4月22日,国创鉴定出具国创司鉴中心[2017]知鉴字第0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31鉴定报告)。嗣后,因王海峰表示需就涉案技术问题补充鉴定,且340案审理期限过长,在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在本案中继续340案的审理,且各方当事人在340案中已经陈述的事实、递交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等继续作为本案中陈述的事实、递交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的前提下,爱康公司撤回了340案的起诉,并向本院提起本案的诉讼,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18年7月31日,王海峰向本院提出补充鉴定申请。2018年8月1日,本院委托国创鉴定对本案相关技术问题继续予以鉴定。2019年3月1日,国创鉴定出具国创司鉴[2018]知鉴字第0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77鉴定报告)。2019年5月13日,王海峰向本院出具《关于[2018]知鉴字第077号鉴定意见书恳请鉴定机构说明的问题》。对此,国创鉴定于同月18日出具了《复函》。2019年5月22日、7月30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爱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冰一、奚征宇,被告美东公司、美年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啸贤、郭杰,被告王海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文超、郭杰,被告圣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文超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8月7日,本院向国创鉴定发出《技术咨询函》,向国创鉴定咨询相关技术问题。2019年11月6日,国创鉴定向本院出具《有关技术咨询的复函》。嗣后,各方当事人就上述《技术咨询函》及国创鉴定《有关技术咨询的复函》向本院出具了书面质证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康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美东公司停止使用、开发、维护、出售和许可使用“体检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整合了“美东团检报告平台软件”“美东企业客户预约体检平台软件”“美东综合信息管理软件”“企业在线预约系统”等程序和调用的数据库文件)中的63个源代码文件(以下简称侵权源代码文件)及对应程序,并删除现存的侵权源代码文件及对应程序(63个侵权源代码文件名称详见附件二《63个侵权源代码文件说明表》)。2.被告王海峰停止对侵权源代码文件及对应程序的使用、开发和维护,并删除现存的侵权源代码文件及对应程序。3.被告美年公司停止在其下属营业场所(名单详见附件一《美年公司下属营业场所名单》)使用侵权源代码文件及对应程序,并删除现存的侵权源代码文件及对应程序。4.被告圣嘉公司停止使用侵权源代码文件及对应程序,并删除现存的侵权源代码文件及对应程序。5.被告美东公司、王海峰、美年公司共同在《法制日报》《健康报》上刊登说明,向公众说明其侵害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事实,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礼道歉。6.被告美东公司、王海峰、美年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原告爱康公司是全国健康检查行业的领先企业,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爱康公司的健康检查系统软件包括:爱康国宾体检中心LIS检验系统(以下简称爱康LIS系统)、爱康国宾体检中心自动化排检系统(以下简称爱康PEIS系统)、爱康国宾体检中心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爱康PIS系统)、爱康国宾客户服务综合系统(以下简称爱康MIS系统,上述四个软件统称权利软件),爱康公司系上述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王海峰原系爱康公司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担任技术部体检软件组负责人,领导技术团队负责权利软件的开发和应用。2014年2月,王海峰从爱康公司离职,出任美年公司全资子公司美东公司的副总经理职务,实际负责组建、领导技术团队为美年公司、美东公司开发与权利软件高度类似的健康检查系统软件。开发完毕后,美东公司进行了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即原告证据16.美东公司被控侵权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中的登记号为2015XXXXXX的美东团检报告平台软件(以下简称美东团检平台)、登记号为2015XXXXXX的美东企业客户预约体检平台软件(以下简称美东预约平台)、登记号为2015XXXXXX的美东综合信息管理软件(以下简称美东综合管理)、登记号为2013XXXXXX企业在线预约系统(以下简称美东在线预约),上述美东团检平台、美东预约平台、美东综合管理、美东在线预约统称为美东软著软件)]。但爱康公司发现,上述美东软著软件并非王海峰、美东公司、美年公司自行开发,而是剽窃了原告的软件,各被告并实施了如下侵权行为:一、美东公司、王海峰未经爱康公司许可共同实施如下侵权行为:(一)美东公司、王海峰实质上修改了权利软件,并开发了被控侵权软件。(二)美东公司、王海峰共同授权圣嘉公司使用被控侵权软件。(三)美东公司、王海峰以美东公司的名义向拟购买人推销演示被控侵权软件。(四)美东公司、王海峰授权美年公司及美年公司下属关联公司使用被控侵权软件。二、美年公司经美东公司、王海峰共同授权,在其下属关联公司使用被控侵权软件。三、圣嘉公司经美东公司、王海峰共同授权,使用被控侵权软件。
爱康公司认为:1.美东公司、王海峰的上述共同使用、开发、维护、出售、许可使用被控侵权软件的行为,侵犯了爱康公司权利软件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美东公司、王海峰应当就此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美年公司上述在其下属关联公司使用被控侵权软件的行为,与美东公司、王海峰共同侵犯了爱康公司对权利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美年公司应当就此与美东公司、王海峰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3.圣嘉公司上述使用被控侵权软件的行为,与美东公司、王海峰共同侵犯了爱康公司对权利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圣嘉公司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4.美年公司作为美东公司的一人股东,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美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爱康公司向本院进一步明确:1.爱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被控侵权软件是指包含63个侵权源代码文件(详见附件二)的体检信息管理系统即美东软著软件,该美东软著软件与原告证据12.(2016)沪东证经字第341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412公证,在3412公证中展示的软件以下简称3412公证软件)中展示的软件系同一软件。2.爱康公司在本案中仅主张63个源代码文件侵权,除该63个源代码文件之外的其他被控侵权软件中的源代码文件均不在本案主张的范围之内。
被告王海峰辩称:1.被控涉及侵权的63个源代码文件,仅涉及爱康公司主张著作权的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而与爱康MIS系统无关。而爱康PIS系统是由爱康公司的前员工李川开发完成,王海峰进行后期的维护和优化。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是由王海峰在爱康公司工作期间开发完成。故王海峰认为爱康PIS系统的著作权人系李川而非爱康公司。王海峰对于爱康公司系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的著作权人并无异议。2.美东软著软件和3412公证软件并非同一软件。其中美东软著软件系美东公司开发,王海峰入职美东公司后,曾参与了部分美东软著软件的开发。而3412公证软件系王海峰利用个人时间自行开发完成的K6软件,与美东公司、美年公司无关。3.K6软件并不存在对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的抄袭,而是王海峰根据体检软件开发经验,从2014年开始编写代码,并于2015年初完成且经过阿尔法测试。K6软件与权利软件除编写语言相同外,并不存在相同、相近似的情况。且爱康公司在本案中仅主张63个源代码文件,故其诉讼请求不能及于63个源代码文件之外的K6软件其他源代码文件。4.本案中法院保全的圣嘉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软件(以下简称保全软件),就是王海峰开发的K6软件尚未完全完成的测试版本,与美东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王海峰系将上述保全软件交案外人雷斌测试使用,之后雷斌将保全软件给圣嘉公司使用,就保全软件王海峰从未收取任何费用。且除圣嘉公司之外,王海峰也未再授权他人使用K6软件,也从未向他人销售过K6软件。3412公证软件、保全软件与王海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递交的K6软件,除版本略有差异外属于同一软件。5.王海峰于2013年12月从爱康公司离职,并非爱康公司主张的2014年2月。综上,王海峰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美东公司、美年公司共同辩称:1.美东公司、美年公司同意王海峰关于权利软件著作权人的相关意见。2.美东公司开发、使用、许可他人使用、销售、维护的软件是美东软著软件并非3412公证软件。美东软著软件与3412公证软件并非同一软件。3412公证软件是王海峰自行开发的K6软件,美东公司从未开发、使用、许可他人使用、销售、维护过K6软件。3.涉及美东软著软件的开发、使用、许可他人使用、销售、维护均由美东公司实施,美年公司下属关联公司对美东软著软件的使用亦来自于美东公司的授权,与美年公司无关。美年公司从未在其下属关联公司使用过美东软著软件。4.美东公司的账目清晰,财产独立于股东美年公司自己的财产,故美年公司不应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美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案中美年公司、美东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圣嘉公司辩称:1.圣嘉公司不清楚爱康公司是否系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2.圣嘉公司使用的保全软件,系由王海峰开发的K6软件,与3412公证软件属于同一软件的不同版本,与美东软著软件属于不同软件。保全软件由王海峰提供给雷斌,由雷斌向圣嘉公司销售,后圣嘉公司向雷斌支付了款项。雷斌除为圣嘉公司安装了保全软件外,未提供过保全软件的维护服务。
爱康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本案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XXXXXXX号)。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XXXXXXX号)。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BJ12759号)。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BJ12760号)。5.劳动合同书。6.保密协议。7.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8.合同续签意向确认单。9.(2016)沪东证经字第286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2869公证)及其附件。10.(2016)沪东证经字第318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185公证)及其附件、文字记录。11.(2016)沪东证经字第346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467公证)及其附件。12.3412公证及其附件。13.(2016)沪东证经字第548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5488公证)及其附件、文字记录。14.被侵权软件的操作演示录像。15.双方软件对比图。16.美东软著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17.证据1-16电子版本。18.标题为“财务数据上传功能列表”的电子邮件。19.标题为“文档工作安排”的电子邮件。20.标题为“关于赵鹏,王海峰,朱磊升职”的电子邮件。21.标题为“工作交接”的电子邮件。22.标题为“技术部王海峰离职”的电子邮件。23.爱康公司与上海爱康国宾一品门诊部有限公司签署的《系统许可服务协议》《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书》及发票。24.爱康公司与上海爱康国宾健之维门诊部有限公司签署的《系统许可服务协议》《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书》及发票。25.爱康公司与上海爱康国宾外之滩门诊部有限公司签署的《系统许可服务协议》《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书》及发票。26.爱康公司与上海望族国宾医疗中心有限公司签署的《系统许可服务协议书》《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书》及发票。27.爱康公司与上海爱康国宾中环一品门诊部有限公司签署的《系统许可服务协议书》《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书》及发票。28.美年公司官网页面。29.爱康公司技术许可费及咨询服务费收入明细表。30.爱康公司与广州爱康国宾健康检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爱康)签署的《系统许可服务协议书》《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书》及发票。31.爱康公司与南京健康园门诊部有限公司签署的《系统许可服务协议书》《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书》及发票。32.爱康公司与上海爱康国宾蓝十字门诊部有限公司签署的《系统许可服务协议书》《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书》及发票。33.爱康公司与上海爱康国宾名门门诊部有限公司签署的《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书》及发票。34.爱康公司与上海爱康国宾人人门诊部有限公司签署的《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书》及发票。35.爱康公司与北京庇利积臣门诊部有限公司签署的《系统许可服务协议书》及发票。36.爱康公司与北京爱康国宾建外门诊部有限公司签署的《系统许可服务协议书》及发票。37.爱康公司与北京爱康国宾亚运门诊部有限公司签署的《系统许可服务协议书》及发票。38.爱康公司与北京爱康国宾门诊部有限公司签署的《系统许可服务协议书》《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书》及发票。39.2008年10月24日,北京和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2007年度企业研发费用)。40.2008年10月24日,北京和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2007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定报告书。42.美东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43.美年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44.《关于上报上海国宾医疗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设置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的函》。45.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46.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出具的《组织机构信息查询结果》。47.爱康公司的工商资料。48.广州爱康的工商资料。49.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管理公司)的工商资料。50.《缴费历史明细表》。51.(2019)沪张江证经字第380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800公证)。52.(2007)穗越证内民字第64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644公证)。53.(2019)沪张江证经字第379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797公证)。54.(2019)沪张江证经字第379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798公证)。55.(2019)沪张江证经字第379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799公证)。56.关联公司往来通知单。57.情况说明三份[分别由爱康公司、广州爱康、爱康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国宾集团)出具]。58.爱康国宾集团的工商资料。59.AutoCodeFactory软件的界面截图。60.AutoCodeFactory软件的安装包。61.权利软件源代码及目标代码(保密证据)。
被告美东公司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第2015XXXXXX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美年公司情况说明。3.第2011XXXXXX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4.美东公司与美年公司所属集团下属体检门店的软件许可合同。5.美年公司下属体检门店支付许可费的发票。6.原告5488公证。7.王海峰劳动合同。8.美年公司母公司美年大健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控股)复牌公告。9.(2016)沪73民初340号民事裁定。10.爱康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新闻报道。11.美年控股复牌后股价。保密证据1.美东软著软件具备的软件功能截图及分析。保密证据2.美东软著软件源代码。保密证据3.美东软著软件目标代码。保密证据4.2014-2017年美东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被告王海峰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登记号为2010XXXXXX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2.登记号为2009SR06849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3.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和深圳市天方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达公司)企业登记信息。4.天方达公司企业发展史。5.体检中心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方案。6.杏林神指体检系统用户手册。7.体检信息管理系统。8.王海峰对爱康公司证据15的说明。9.王海峰递交的用于鉴定的证据,包括王海峰提供的K6软件源代码、鉴定光盘、补充鉴定材料光盘(保密证据)。10.广州爱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信息的摘录。11.《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12.2008年4月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武知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美年公司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软著登字第2011XXXXXX号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美年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2016)沪徐证经字第11106号公证书(后作为保密证据1)。3.美年软件与权利软件比对截图及虚拟体检报告。4.张胜江情况说明、身份证及劳动合同、美年公司及其前身和关联公司的内档。5.负责美年软件升级、维护和更新的员工杨登建情况说明、身份证及劳动合同。6.负责美年软件升级、维护和更新的员工沈晔情况说明、身份证及劳动合同。7.美年公司负责体检工作员工情况说明、身份证及劳动合同。8.5488公证。9.王海峰劳动合同。10.美年控股复牌公告。11.(2016)沪73民初340号民事裁定。12.爱康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新闻报道。13.美年控股复牌后股价。保密证据1.(2016)沪徐证经字第1110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1106公证)。保密证据2.(2016)沪徐证经字第1110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1105公证)。保密证据3.2014-2017年美东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被告圣嘉公司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圣嘉公司的情况说明。2.转账凭证。
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各方当事人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一、针对爱康公司的证据。(一)美东公司、美年公司认为:1.对爱康公司证据1-4、9-13、16、23-24、证据25中第197页、201页-203页、证据26-52、证据58、61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该些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2.对爱康公司证据53-56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该些证据的内容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3.爱康公司证据17系其证据1-16的电子版本以及证据57中的爱康公司情况说明,均不属于证据。4.虽然爱康公司就其证据14、15、57中广州爱康、爱康国宾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59、60出示了原件,但对其真实性仍不予认可。5.爱康公司就其证据5-8、18-22,证据25中198-200页、证据45未递交原件,故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二)王海峰则表示其对爱康公司证据5-8、14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余证据同意美东公司、美年公司的质证意见。(三)圣嘉公司同意美东公司、美年公司、王海峰的质证意见。二、针对美东公司、美年公司、王海峰、圣嘉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一)爱康公司认为:1.对美东公司证据1、3-5、8、10、11、保密证据4,美年公司证据1-5、证据6第357页、证据7、10、12、13、保密证据3,王海峰证据1-3、9-12,圣嘉公司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该些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2.对美东公司证据6、7、9,美年公司证据8、9、1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该些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3.虽然美东公司就其证据2、保密证据1-3,美年公司就其保密证据1、2递交了原件,但爱康公司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4.王海峰证据8属于王海峰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不属于证据。5.鉴于,王海峰证据4-6原件与其复印件不一致,故爱康公司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6.鉴于王海峰及其证据7、美年公司就其证据6第357页之外其余页数均未递交原件,故爱康公司就该些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二)美东公司、美年公司、王海峰、圣嘉公司对各被告各自递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1.鉴于,各方当事人对于爱康公司证据1-4、9-13、16、23-24、证据25中第197页、201页-203页、证据26-44、46-52、证据58、61,美东公司证据1、3-11、保密证据4,美年公司证据1-5、证据6第357页、证据7-13、保密证据3,王海峰证据1-3、9-12,圣嘉公司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爱康公司已就其证据14、53-56、59、60,美东公司已就其保密证据1-3,美年公司已就其保密证据1、2出示了原件,相关当事人对此虽有异议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爱康公司就其证据57中广州爱康、爱康国宾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向本院递交了由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版本,该版本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本院对证据57中广州爱康、爱康国宾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虽然,爱康公司未就其证据5-8、证据45递交原件,但鉴于证据5-8反映的是爱康公司与王海峰之间的劳动关系,且王海峰对证据5-8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证据5-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45所反映内容可与爱康公司证据44、46相印证,故本院对于证据4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美东公司、美年公司的相关质证意见,不予采纳。4.爱康公司证据17系证据1-16的电子版本,属于证据的复制件;爱康公司证据15双方软件对比图,爱康公司证据57中爱康公司情况说明,美东公司证据2美年公司情况说明,王海峰证据8王海峰对爱康公司证据15的说明,均属于当事人陈述不属于证据。5.爱康公司就其证据18-22不能递交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原始电子邮件;爱康公司就其证据25中198-200页,王海峰就其证据7,美年公司就其证据6第357页之外的其余页数均无法递交原件;王海峰就其证据4-6所出示的原件与其递交证据4-6的复印件不一致,故本院对于该些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并不予采纳。6.对于上述本院确认真实性的证据,本院根据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当事人的证明目的,证据与本案之间的关联程度、证明力等因素,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与权利软件权属相关的事实
(一)爱康国宾集团、爱康管理公司、爱康公司、广州爱康的基本情况
爱康国宾集团成立于2004年9月6日,其法定代表人为张黎刚,监事为葛馨。
爱康管理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13日,其股东为爱康国宾集团,法定代表人为刘华,监事为葛馨。
爱康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27日,其股东为爱康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黎刚,监事为葛馨。
在案证据显示的广州爱康的有关情况为:1.2004年11月26日,广州市东山区卫生局向广州市卫生局出具东卫函[2004]19号《关于上报上海国宾医疗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设置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的函》称:我局于2004年11月9日收到上海国宾医疗控股有限公司在我区辖内设置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提交的申办材料,经我局初审,该机构提交的材料基本属实,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我区卫生规划要求,同意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该机构的申请设置材料。该函中注明的附件为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2012年6月6日,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称,经查核,在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查到广州爱康国宾健康检查有限公司(代码号:XXXXXXXXX)。原名称是: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曾在2009年8月第一次变更,变更后的名称是:广州爱康国宾健康检查中心,在2010年11月第二次变更,变更后的名称是:广州爱康国宾健康检查有限公司,该名称延用至今。2019年3月15日,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出具《组织机构信息查询结果》称:经查核,在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查到广州爱康国宾健康检查有限公司(代码证号:XXXXXXXXX)的登记资料。该单位曾办理代码证书单位名称变更手续,组织机构信息登记如下:变更前“广州爱康国宾健康检查中心”,变更后“广州爱康国宾健康检查有限公司”(即现名)。2.广州爱康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广州爱康的股东包括爱康管理公司和爱康国宾集团,广州爱康的法定代表人为王芳,监事为葛馨。成立时间为2010年10月28日。
(二)与权利软件相关的事实
2008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版权局)颁发软著登字第BJ1275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软件名称为爱康国宾体检中心信息系统V1.0(即爱康PIS系统),著作权人为爱康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08年6月20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08XXXXXX。同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软著登字第BJ1276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软件名称为爱康国宾客户服务综合系统V1.0(即爱康MIS系统),著作权人为爱康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08年6月20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08XXXXXX。
2011年7月14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软著登字第XXXXXXX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软件名称为爱康国宾体检中心LIS检验系统V1.0(即爱康LIS系统),著作权人为爱康公司,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0年5月4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1XXXXXX。同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软著登字第XXXXXXX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软件名称为爱康国宾体检中心自动化排检系统V1.2(即爱康PEIS系统),著作权人为爱康公司,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0年7月20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1SR047920。
原告递交的证据50-57显示如下事实:1.姓名李川,个人编号XXXXXXXXXX,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各种险缴费历史为:2005年9月至2008年1月期间,缴费单位名称为广州市劳动服务外企就业部。2008年2月至2011年4月期间,缴费单位名称为广州爱康。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缴费单位名称为广州友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644公证显示,2007年8月20日,李川(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作为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市东山区环市东路XXX号广发花园裙楼3楼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与梁淑婷进行模拟健康检查,并就过程进行了录像。3.3797公证、3798公证显示了2007年9月20日至2009年7月1日期间的相关电子邮件内容,该些电子邮件显示:(1)2007年9月20日至2009年7月1日期间,chuan.li(chuan.li@ikang.com)通过邮件与相关人员沟通工作等事宜,在邮件末有“爱康国宾集团华南区”“……爱康国宾.华南区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爱康国宾集团”等署名。(2)2007年11月23日,SpanPan潘劲枫(span.pan@ikang.com)发送名称为“华南技术工程师李川来京”的邮件称:行政部,华南技术工程师李川来北京调试体检软件。为期一个月。费用算总部,包括来回机票,住宿和每天的差旅补助等等。(3)2009年2月20日,lee.zhang(lee.zhang@ikang.com)向李川(chuan.li@ikang.com)、王海峰(jack.wang@ikang.com)、韦少艳(shaoyan.wei@ikang.com)等发送名称为“Re:欢迎李川和王海峰”邮件称:李川,王海峰,欢迎加入总部技术部。李川、王海峰,两位好!首先感谢两位同事在广州分公司优秀的工作表现,在此我代表总部同仁欢迎你们的到来!内部调动的手续等joyce从深圳回到广州就会为两位办理,并请你们将签字确认的表单带到总部人事部。我会请行政部的同事帮助两位寻找并提供一些住房资源,如有一些细节问题请直接和行政部主管韦少艳联系。少艳,请提供帮助,谢谢!两位同事是3月9日到京赴任,希望到时可有一些供他们选择的房源。jessica,王斌,请安排好人事接收事宜。再次欢迎李川,王海峰。4.3799公证显示了爱康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腾讯QQ后控制聊天对象“雪涛”的电脑,查询、打印与李川有关的财务数据并进行屏幕录像的过程。上述查询的财务数据显示,科目编号1401A02000,从爱康公司借入10,870元,摘要李川报销系统开发费用。科目编号XXXXXXXXXX,从库存现金贷出10,870元,摘要李川报销系统开发费用。此外,爱康公司证据56关联公司往来通知单显示,广州爱康致爱康公司:2008年6月30日,李川软件开发奖10,870元。5.2019年5月27日,广州爱康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称:广州爱康成立于2004年11月26日,原名为“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于2009年8月更名为“广州爱康国宾健康检查中心”,又于2010年11月更名为“广州爱康国宾健康检查有限公司”。鉴于“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在成立时属于医疗机构,无法为员工办理缴纳社保,所以广州爱康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广州市劳动服务外企就业部”为相关员工缴纳社保。李川自2005年9月起入职广州爱康(当时名称为“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并且于2011年4月离职。其担任技术部岗位,主要负责带领技术团队进行PIS系统的研发工作。在技术团队成功研发了PIS系统后,广州爱康向技术团队负责人李川支付了奖励费用。鉴于李川作为技术人员的优异表现,李川也顺利调任至爱康国宾集团负责PIS系统的后期维护及更新工作。此外,由于广州爱康与爱康公司同属于爱康国宾集团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根据爱康国宾集团的统一指示和安排,在广州爱康完成PIS系统的研发工作后,由爱康公司对PIS系统进行版权登记。广州爱康对此也予以认可,即PIS系统的著作权应当归爱康公司所有。综上,广州爱康认为,李川在广州爱康任职期间,其开发的PIS系统属于任职期间的职务作品,应当由公司享有PIS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广州爱康根据爱康国宾集团的统一安排,在完成PIS系统的研发后,由爱康公司对PIS系统进行版权登记,应当由爱康公司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同日,爱康国宾集团向本院出具了与广州爱康上述《情况说明》内容相同的《情况说明》。
二、关于美东软著软件、美年软件的有关情况
(一)关于美东软著软件的相关事实
证据显示,美东公司系下列美东软著软件的著作权人,包括:1.登记日期为2015年4月29日,登记号为2015XXXXXX号的美东团检报告平台软件(即美东团检平台)。2.登记日期为2015年4月29日,登记号为2015XXXXXX的美东企业客户预约体检平台软件(即美东预约平台)。3.登记日期为2015年4月29日,登记号为2015XXXXXX的美东综合信息管理软件(即美东综合管理)。4.登记日期为2013年6月3日,登记号为2013XXXXXX的企业在线预约系统(即美东在线预约)。
审理中,美东公司称美东软著软件即为其向本院递交的保密证据1-3。而爱康公司则确认美东公司递交的保密证据1-3所涉软件与本案被控侵权软件无关。
(二)关于美年软件的相关事实
2011年12月15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软著登字第XXXXXXX号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软件名称为中西医结合的医学检测及体检连锁管理软件[简称:医学检测及体检连锁管理软件]V1.0(即美年软件),著作权人为美年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1年8月3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9月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1XXXXXX。
2016年12月1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11106公证,该公证书记载了美年公司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小木桥路XXX号(上海美年门诊部)319诊室开启电脑,启动、登录、使用“美年大健康中西医健康管理系统V2.0”软件,并进行截屏、拍照、屏幕录像的过程。2016年12月1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11105公证,该公证书记载了美年公司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小木桥路XXX号10楼对公司的笔记本电脑中“原代码”文件夹中的内容复制至公证处提供U盘,并随后刻录光盘的过程。
审理中,美年公司称上述11105公证光盘中的源代码文件即美年软件的源代码文件、上述11106公证中显示的“美年大健康中西医健康管理系统V2.0”软件即美年软件,而爱康公司则确认上述11105公证中的源代码文件、11106公证中显示的软件与本案被控侵权软件无关。
三、与王海峰相关的事实
2009年5月7日,爱康公司与王海峰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在2009年5月7日至2011年3月26日期间,王海峰担任爱康公司的开发工程师。2011年2月25日,爱康公司向王海峰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称爱康公司与王海峰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于2011年3月26日到期。现爱康公司有意向,在该合同期限届满之时,与王海峰续订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爱康公司并要求王海峰在收到该意向书后的一日内,填好《员工意向表》,并交至公司人事部。逾期不交,爱康公司将视王海峰不同意与爱康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同日,王海峰在《员工意向表》上签字同意。
2013年12月12日,王海峰与美东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入职美东公司。
审理中王海峰向本院称,其在爱康公司从事包括爱康PIS系统、爱康LIS系统以及爱康PEIS系统等软件的开发工作。其中针对爱康PIS系统属于二次开发,爱康LIS系统和爱康PEIS系统属于独立开发。2013年11月,王海峰以邮件形式提出离职,并于同月办理离职手续,自2013年11月12日起,王海峰不再在爱康公司工作。
四、与被控侵权软件有关的公证事实
2016年3月4日、9日、10日、13日,4月15日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869公证、3185公证、3412公证、3467公证、5488公证显示了如下事实:
(一)2016年3月1日下午,拜峰(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阎兴乐与公证员,共同到达位于上海市莲花南路和东川路路口的“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阎兴乐在该处“6号楼”的2楼一处门口有“美年大健康”字样标识的办公场所内取得一张名片,该名片显示“王海峰,副总经理,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东川路XXX号XXX号楼XXX楼……手机XXXXXXXXXXX、邮箱wanghf@health-100.cn”。
(二)2016年3月4日,阎兴乐使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电话拨打号码为“0XXXXXXXXXXX”的电话(即2869公证中取得的王海峰名片中所载手机号码)并通话、录音,上述录音的通话内容(阎为阎兴乐,王为王海峰)为:“……阎:你好,我是北汉默的。回去之后,关于上次沟通的内容,我和老板报告了一下,老板也是倾向于品牌大一点的,产品成熟一点的供应商。他也问了我一些问题,我想在电话里再跟你确认一下,你现在方便吗?王:方便,说吧。阎:是这样,这个体检软件系统完全是由美东软件自主开发的是吗?王:没错。阎:那有没有知识产权?王:有。阎:有的是吧,就是这一套系统和软件都是有自主的知识产权的?王:是。阎:好的,我明白了,那后期使用的话是不是要授权的程序?王:需要,另外,我们这边的服务的话,是这样子,除了一开始软件的费用外,每年维护费。阎:对,我上次听您说,加盟商都是要维护费,直营店是不需要是吧。王:对,除了直营店,都是需要维护费的。阎:目前这套软件系统,除了自用以外,外部还销售给哪些体检中心使用呢?王:我们主要是自己用。阎:外面基本上没有销售过这个软件?王:今年准备销售。阎:有意向的客户了是吧,因为我们想问一些成功的案例。主要是自用的话,应用到全国每年体检的覆盖面是怎样,是全部都覆盖了吗?全国有多少家店?王:我们系统主要是全国的店上了一部分,没有全部上完,全部上完到明年,明后年能全部上完。阎:现在大概多少连锁店在用这个软件呢?王:其实都在用,公司内100多家接近200家都在用。阎:一、二百家是吧?王:都在用,只不过不是所有功能都上线。阎:这套系统都在用,不是所有功能。王:部分功能,因为全部都替换的话需要一定的时间。阎:所以连锁这块的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了是吧,可以这样理解。王:没错没错,连锁的话一点问题都没有。阎:明白了。上次我们过来就拿了您的名片,以后有技术方面的问题,或者是合作流程上的问题,主要是和您沟通还是和陈建飞陈先生啊?王:前期和我沟通,如果确定项目合作的话,陈建飞会后续跟进。阎:明白。那么技术这方面的问题前期也可以问您?像是软件上的。王:没问题。阎:哦,您也是技术出身吗?王:对,我是搞技术出身的。阎:哦,那这套软件您也是主要参与研发的?王:没错。阎:那挺厉害的。王:因为软件平台这边主要是我负责搭建的,是这样子。阎:那软件的话,您也是比较核心的开发人员。王:我主要带队,和大家一起做,也是程序员出身,搞研发出身的。阎:明白,关于下周我们演示软件,要远程来做,您上次是说用QQ对吧。我们可能安排在下周三。王:没有问题。阎:下周三下午1点2点,具体到时候再电话确定吧。王:等等啊,我看一下下周三,到时候我安排陈建飞来帮你演示。阎:对,您上次说要安排陈先生,您下周要出差吗?王:可能要去北京,下周三正好是9号,我估计是正在北京办公。阎:行,我知道了,没关系,咱们周三中午再通个电话确定一下时间,1点或者是2点吧,好吧?前期的话麻烦您让陈先生先准备一下,因为这次我们体检中心的高层都会参加,尽可能全面详细一点地去演示这个软件,有什么问题我们也可以马上沟通,对吧。然后,特别是软件的优势或者是特色的地方,我觉得可以着重演示一下,其他的演示我们也大概都看过,可以做一个对比吧,我是这么认为的。然后,上次我们还提到就是公司宣传彩页这一块,不知道你有没有发到我邮箱?王:这块的话,我让他们准备了一下,这些系统的功能我还要准备一下,其实昨天就出来了,还没给你发呢。一会儿给你发过去。阎:现在是这样,因为我们VPN不是特别稳定,所以我在国内的时候,都用一个国内的邮箱,我这边再告诉您一个邮箱,您方便记一下么?Lionellele@163.com。王:好的,我复述一下,是Lionellele@163.com对吧。阎:是。王总,他发给我公司介绍的时候,一般可能都是一个PPT是一个电子文档对吧?王:没错。阎:然后,如果是陈先生给我演示的话,麻烦他把QQ号码也给我,因为我这个手机短信我怕出问题。王:好,没问题。我们那个PPT可能比较长,100多页,我们以前的资料这两天整理了一下,包括软件功能的介绍,所以比较长。阎:没关系,全面一点也好,我们公司也是要留底的。QQ号到时候一起发给我,因为我可能平时用的比较少,到时候还是要问同事拿一个,我现在不清楚那个号码,所以你先给我一个号码,有那个号码的时候,我到时候先添加一下,好吧?王:行。阎:你发完之后可以给我来个电话,我不知道那个短信是不是能通,好吧?王:OK。阎:大概就这样,谢谢你王总,保持联系啊。王:好的。阎:再见。”
(三)wanghf@health-100.cn向Lionellele@163.com发送的名称为“美东软件体检软件系统介绍2016-03”的电子邮件(以下简称3467公证邮件)的内容为:“杨经理:您好!请查收附件。密码……陈建飞QQXXXXXXXX”,该电子邮件的署名为:王海峰,美年大健康(美东软件)副总经理(XXXXXXXXXXX)。该电子邮件中包括了名称为“美东软件体检软件”的附件,该附件的首页显示:“美东软件医疗体检系统功能介绍2015-12-24内部资料,禁止随意传播”。
(四)2016年3月9日(星期三),公证人员在阎兴乐的指引下,下载并使用QQ软件与QQ号为XXXXXXXX的连线,在连线过程中QQ号XXXXXXXX分享了其电脑屏幕,该分享的电脑屏幕就3412公证软件进行了使用演示,演示过程中所显示的软件名称为“体检信息管理系统”。3412公证中演示的3412公证软件的界面与前述3467公证邮件中对应界面基本一致。审理中,美东公司确认陈建飞系其公司工作人员,与王海峰一起入职,入职前亦为爱康公司员工。
(五)2016年4月15日,阎兴乐使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电话拨打号码为“XXXXXXXXXXX”的电话并通话、录音,上述录音的通话内容[阎为阎兴乐,赵为圣嘉公司赵洋]为:……(阎兴乐表示其曾到过圣嘉公司并由赵洋接待)……阎:后来我们回去我们讨论了一下,因为我之前我都在出差嘛,然后我们都觉得挺好的那一就是说可能装修环境比较新对吧,你们楼上是新装修的,然后地下一楼的设备比较先进,然后二来呢相对其他大型体检机构价格上有一些优势吧,因为我上次跟你谈了我大概心里有一个数。然后呢第三就是整个体检过程也比较有秩序,所以就是我们可能再六七月份也比较倾向于你们这边来合作,然后就是我上次听说你们这边就是圣嘉体检中心用的软件啊是一个大的体检中心叫什么美年大健康用的那个体检系统是一样的对吧?赵:对对对,我们和他用的体检系统全部都是一样的。阎:哦那你们是向美年大健康购买的吗这个软件?赵:额不是,因为我们是专门找人帮我们开发的,他们有专门开发软件的。阎:哦哦哦,那怎么能跟他们一样呢,跟他们一样会不会涉及一些什么什么。赵:你听我跟你解释,这个问题是这样子的,就是这个开发的软件和体检其实呢它是中间没有任何冲突的,我们既然做体检的,那我们最关键要最真实的了解我们的身体情况,而不是它软件的好与不好。阎:对对对。赵:我们,它软件的好与不好就是它一个秩序的问题,对吧?是这样的,我们当时那里可能你也看了是吧……(赵向阎介绍圣嘉公司体检的具体内容和优势)……阎:恩,好的,那就是比如说像那个,因为是什么呢,为什么问你这个事情,就是说一方面就是我看你们具体安排流程啊,秩序上面都比较好,然后因为我们自己也是做仓储开发那种系统的嘛,所以就是因为之前因为我听说你这边那个系统是用美年大健康的,所以我以前知道他们以后有一个专门研发软件的一个公司叫美东软件嘛,就是我不知道你们这个体检软件是不是问美东软件开发购买的,就是你们纯自己研发吗?赵:是这样子的,因为我们呢都是朋友介绍的,他们呢就是以前专门就是IT做研发这一块的,然后我们就通过朋友让他们帮我们制作了这么一套。阎:就等于是找到了他们美东软件的内部人员对吧?赵:哦,不不不,不是美东软件。阎:哦,是美年,美年大健康。赵:也不是美年的,因为这个开发,做软件的市场非常多了。阎:等于是他们私下帮忙帮你弄的,不是以公司名义帮你们做的。赵:对对对,就是私下帮忙,他们本身就有一个系统,然后我们用过这个以后,觉得这个系统不错,而且大家本身都是朋友嘛,这个不存在什么商业性的,比如我们自己一个专门设计软件的一个团队,这些都不是。阎:噢噢,所以也不需要购买什么的,直接就是朋友帮忙,他们给你这个软件,可以让你们进行后期使用。赵:因为他们也是想在我们这里做成熟了,他们这个软件以后也可以投入到市场,以后也可以到我们这里来参观看看我们这个软件怎么样,诶,是这样的,所以作为一个试点一样的。阎:所以你们这个合作的单位它不是美年大健康,也不是美东软件对吧?赵:对对对,我们和这个是没有多大关系的……(赵阎交流体检的相关注意事项后双方道别)……
五、本案技术鉴定及技术咨询的有关情况
(一)关于31鉴定报告
审理中,爱康公司主张3412公证软件、保全软件系被控侵权软件,并认为王海峰递交的证据9中的K6软件源代码等与被控侵权软件部分关联。嗣后,根据爱康公司、王海峰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委托国创鉴定就下列技术问题进行鉴定:(1)对王海峰提供的K6软件源代码编译目标程序后显示的程序界面,与3412公证中所体现的程序界面是否一致,进行比对。(2)对王海峰提供K6软件源代码编译的目标程序与保全软件目标程序是否一致,进行比对;3.对王海峰提交的K6软件源代码与爱康公司权利软件源代码进行一致性比对;4.爱康公司权利软件源代码编译的目标程序所显示的程序界面和3412公证中体现的程序界面是否一致,进行比对;5.爱康公司权利软件源代码编译后的目标程序与保全软件目标程序是否一致,进行比对。6.对王海峰提供的K6软件源代码中的模块名称、变量名称、数据库名称的命名方式与王海峰主张的命名方式是否一致,进行比对;7.对王海峰提供的K6软件源代码与王海峰提供的开源代码(以鉴定材料3.王海峰补充鉴定光盘所涉及内容为准)进行比对;8.对王海峰提供的K6软件源代码数据库中的表名、字段名的命名方式与王海峰主张的命名方式是否一致,进行比对;9.对王海峰提供的K6软件源代码数据库中的涉及医学诊断信息的词条内容与王海峰提供的相关医学文件,进行比对;10.对爱康公司权利软件中涉及病情描述、医学诊断、健康建议的数据库内容和结构,与上述王海峰提供的K6软件源代码以及保全软件的对应部分进行比对。
2018年4月22日,国创鉴定向本院出具31鉴定报告。该31鉴定报告中与各方当事人最终争议相关的内容包括:对于委托事项1:王海峰提供的K6软件源代码编译目标程序后显示的程序界面截图有249个,3412公证所体现的程序界面有44个,构成相同的有32个,构成相似的有6个,有6个界面在王海峰K6软件程序功能界面中无对应功能界面。对于委托事项2:王海峰提供K6软件源代码编译的目标程序文件共有159个,保全软件的目标程序文件共有51个,构成实质相同的有27个。对于委托事项3:31鉴定报告称,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爱康网提交的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以及王海峰提交的K6体检软件均采用VisualBasic语言开发,VisualBasic语言开发相关源代码的文件类型共27种。经分析,其中.frm、.bas、.ctl、.cls是由软件开发人员编写的源代码文件,因此鉴定组将这4种格式的文件进行比对。爱康LIS系统源代码共有882个文件,爱康PEIS系统源代码共有1,954个文件,爱康PIS系统源代码共有4,094个文件,王海峰K6体检软件源代码共有2,792个文件。爱康LIS系统源代码、爱康PEIS系统源代码、爱康PIS系统源代码分别和王海峰K6体检软件源代码的比对结果参见《爱康LIS系统源代码与K6软件源代码比对》(详见附件九)、《爱康PEIS系统源代码与K6软件源代码比对》(详见附件十)和《爱康PIS系统源代码与K6软件源代码比对》(详见附件十一)。对于委托事项4:爱康公司提交源代码编译的目标程序所显示的程序界面共有286个,3412公证体现的程序界面共有44个,以3412公证中的功能界面为基础进行比对,没有发现双方存在符合比对要求的对应界面。对于委托事项5: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和爱康PIS系统编译的目标文件与保全软件目标程序无可比性。对于委托事项6:王海峰提供K6软件源代码中无相关模块名称;王海峰提供K6软件源代码中的变量名共有2,314个,与其主张命名方式符合的有2,102个,不符合的有212个;王海峰提供K6软件源代码中的4个数据库master、k6PisCar、PisCarTest、k6PeisDB的命名符合王海峰主张的数据库命名规则。委托事项8:王海峰提供K6软件源代码中数据库共有478个表,全部符合王海峰所主张的命名方式;王海峰提供源代码中数据库共有185个字段,全部符合王海峰所主张的命名方式。
(二)关于77鉴定报告
2018年7月31日,王海峰向本院提出补充鉴定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委托国创鉴定对下列技术问题继续予以补充鉴定:(1)对31鉴定报告表5、表6、表7(即上述附件九至附件十一)中确认的63个源代码文件(即爱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63个侵权源代码文件)进行功能验证,并列明63个源代码文件中在王海峰提供的K6软件中的对应功能。(2)验证王海峰《补充鉴定申请书》附件1(《31个未被编译的源码文件》)中列明的31个源代码文件,是否既未被编译于王海峰提供的K6软件源代码的目标程序文件,也未被编译于保全软件的目标程序文件中。(3)验证王海峰《补充鉴定申请书》附件3(《爱康7个兼容盗版工具类软件的源码文件》)中列明的7个文件与ActiveReport2.0控件实现自动生成图表功能之间的关系。(4)验证王海峰《补充鉴定申请书》附件4(《格式化代码说明》)所列明的代码是否包含在63个源代码文件中,以及该些代码行数占同一比对文件相同代码行数的比例。(5)对王海峰《补充鉴定申请书》附件4所列明的代码在该编程语言中的含义、功能、作用、一般的表达方式以及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2019年3月1日,国创鉴定向本院出具77鉴定报告,该77鉴定报告中与各方当事人最终争议相关的内容包括:对于委托事项1:31鉴定报告所确认的63个K6软件源代码文件中,共有52个文件的功能与王海峰所主张的功能相符,11个文件的功能与王海峰所主张的功能基本相符(详见附件三《63个源代码文件的功能验证情况》:表一《爱康LIS系统源代码文件对应的K6软件源代码文件的功能验证结果》、表二《爱康PEIS系统源代码文件对应的K6软件源代码文件的功能验证结果》、表三《爱康PIS系统源代码文件对应的K6软件源代码文件的功能验证结果》)。对于委托事项2:王海峰《补充鉴定申请书》附件1(《31个未被编译的源码文件》)列明的31个源代码文件(详见附件四《31个未被编译的K6软件源代码文件》),未被编译于王海峰提供的K6软件的目标程序文件;保全软件的目标程序文件中查找到对上述附件四《31个未被编译的K6软件源代码文件》中文件bizNSTool、CMD_CustomerTest、clsCompareImageMap分别对应附件四《31个未被编译的K6软件源代码文件》中序号10、14、30的王海峰K6软件源代码文件的引用。对于委托事项3:王海峰《补充鉴定申请书》附件3(《爱康7个兼容盗版工具类软件的源码文件》)中列明的7个文件(详见附件五《七个与ActiveReport2.0控件配合的文件》)与ActiveReport2.0控件配合来实现自动生成图表功能。对于委托事项4:王海峰《补充鉴定申请书-格式化代码说明》中列明的VB语言格式化代码包含在63个源代码文件中,所占比例参见表4(详见附件十二《关于格式化代码在63个源代码文件中的统计结果》)。对于委托事项5:王海峰《补充鉴定申请书-格式化代码说明》中列明的代码在该编程语言中的功能与王海峰所主张的一致(相关格式化代码的具体功能情况详见附件六《格式化代码的具体功能说明》)。
(三)关于王海峰出具的《关于[2018]知鉴字第077号鉴定意见书恳请鉴定机构说明的问题》以及国创鉴定的《复函》
2019年5月13日,王海峰向本院出具《关于[2018]知鉴字第077号鉴定意见书恳请鉴定机构说明的问题》称,鉴于爱康公司在本案中仅主张63个侵权源代码文件(即附件九、附件十、附件十一载明的63个源代码文件),故要求国创鉴定对相关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1.王海峰对附件九、附件十、附件十一中记载的完全相同的代码行数进行了逐行摘录,并对其中属于通用表达和技术人员个人“编程习惯”的内容进行了说明,王海峰恳请鉴定机构对上述内容进行进一步确认。2.爱康LIS系统中共有六个源代码文件(附件十二序号3、4、8、10、12、13的文件),该六个源代码文件均有打开串口、关闭串口和异常处理程序的功能,该些功能对应的代码在上述文件中都是相同?是编程人员的个人通用串口代码?是否可以用在其他非体检软件中涉及仪器连接的代码编写?3.在《爱康PEIS系统中的调试工具类代码》(附件十二序号49、50、51、52、53、27、34、47、48的文件)中附件十二序号49、50、51、52、53的源代码文件,是不是编程人员在编程过程中使用的调试工具类代码,用于判断软件架构能否吻合,而非业务代码?附件十二序号27的源代码文件是否属于开发过程中使用的排队系统的调试工具类代码,非业务代码。附件十二序号34、47、48的源代码文件是否属于王海峰自制的IDE插件自动生成的代码。4.在《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中的纯定义类代码文件》(附件十二序号13、31、55的文件)中的源代码文件是否属于纯定义类代码文件。5.在《同一K6软件源代码文件在不同系统中的重复对应情况》(附件十二序号1、46、60、61、37、56的文件)中是否存在同一K6软件源代码文件与爱康三个系统中的文件重复比对的情况。
2019年5月18日,国创鉴定出具《复函》称,对于需说明的问题1:王海峰摘录的附件九、附件十、附件十一中完全相同的代码行确实存在属于VB语言固有的通用表达(固定表达无法修改,详见附件七《附件九、附件十、附件十一中属于VB语言固有的通用表达》),该些代码属于VB语言语法相关的代码,可与开发人员编写的业务逻辑实现软件某一功能,属于VB语言的固有通用表达。但对于相关完全相同的代码行是否属于技术人员个人“编程习惯”,鉴定机构无法判断。对于需说明的问题2:《爱康LIS系统中有相同功能的六个源代码文件》中附件十二序号3、4、8、10、12的五个文件中均有打开串口、关闭串口和异常处理程序的功能,该些功能对应的代码均相同,可以认定是K6软件与相关设备通讯过程中使用的代码,但无法判定上述代码是编程人员的个人通用串口代码,附件十二序号13的文件有少量函数定义内容。且基于现有鉴定材料,鉴定机构无法判定上述代码是否可以用在其他非体检软件中涉及仪器连接的代码编写。对于需说明的问题3:《爱康PEIS系统中的调试工具类代码》中附件十二序号49、50、51、52、53的源代码文件,属于软件安装、启动及插件处理等工具类代码。附件十二序号27的源代码文件属于排队系统的测试工具类代码。基于现有鉴定材料,无法判定附件十二序号34、47、48的源代码文件是否属于王海峰自制的IDE插件自动生成的代码。对于需说明的问题4:在《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中的纯定义类代码文件》中附件十二序号13、31、55的双方源代码文件中包含有少量函数的定义,附件十二序号55的双方源代码文件为纯定义类的代码文件。对于需说明的问题5:在《同一K6软件源代码文件在不同系统中的重复对应情况》中,附件十二序号1、46的对应K6软件源代码文件是同一文件,附件十二序号60、61的对应K6软件源代码文件是同一文件,附件十二序号37、56的对应K6软件源代码文件是同一文件。
(四)关于《技术咨询函》以及国创鉴定的《有关技术咨询的复函》
因各方当事人对爱康PIS系统的著作权人有争议,且在爱康PIS系统中发现了李川署名的源代码文件,故本院要求各方当事人对于爱康PIS系统中的李川署名情况进行统计、核实、确认。经各方当事人统计、核实、确认,爱康PIS系统中存在两种不同方式的李川署名,其一为在署名“作者:李川”的同时注明“CodeBy:AutoCodeFactory”(详见附件八《关于在爱康PIS系统中李川署名的有关情况》例一),其二为单独署名“作者:李川”(详见附件八《关于在爱康PIS系统中李川署名的有关情况》例二)。上述两种不同的涉及“作者:李川”署名方式,在爱康PIS系统不同版本中的统计情况,详见附件八《关于在爱康PIS系统中李川署名的有关情况》表一至表三。此外,涉及双方争议的爱康PIS系统的9个源代码文件,并无任何形式的署名。
针对上述署名情况,爱康公司认为,上述署名方式中,署名“作者:李川”的同时注明“CodeBy:AutoCodeFactory”的,属于使用AutoCodeFactory软件过程中,由该软件自动生成该种类型的署名,为此爱康公司向本院递交了证据60.AutoCodeFactory软件的安装包。为查明该节事实,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向国创鉴定发出《技术咨询函》,向国创鉴定咨询下列技术问题,1.AutoCodeFactory软件的功能、作用及其与国创鉴定出具31鉴定报告、77鉴定报告中所涉及的爱康PIS系统之间的关系。2.使用AutoCodeFactory软件后,会否出现著作权署名及其署名方式。
2019年11月6日,国创鉴定向本院出具《有关技术咨询的复函》称,对于咨询问题1:AutoCodeFactory软件的功能为:连接指定的sqlserver、oracle、access等关系型数据库,获取数据库中的表、视图、存储过程信息,同时可根据数据库中的数据库表、视图、存储过程及常规操作(数据库连接、数据表创建等),生成相应的具有固定格式的代码。2.使用文件AutoCodeFactory后,会出现著作权署名及其署名方式(《复函》中对于使用AutoCodeFactory软件后,出现的著作权署名及其署名方式进行了列举,所举实例与附件八《关于在爱康PIS系统中李川署名的有关情况》例一基本一致)。3.在31鉴定报告表7(即附件十一)、77鉴定报告表4(即附件十二)中的相应PIS代码文件中,没有与上述由AutoCodeFactory生成代码相同或相似署名的代码。但在爱康PIS系统的其他文件中,有与上述由AutoCodeFactory生成代码相同或相似署名的代码,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判断该些代码文件确实由AutoCodeFactory工具生成。
六、其他有关事实
李川系软件名称为自动化体检管理系统V1.0(以下简称李川软件)的著作权人,该作品的首次发表日期为2007年9月8日,登记日期为2010年8月4日,登记号为2010SR039091。
天方达公司系软件名称为天方达杏林七贤体检中心管理软件V6.0(以下简称天方达软件)的著作权人,该作品的首次发表日期为2007年10月18日,登记日期为2009年2月20日,登记号为2009SR06849。
审理中,王海峰就爱康PIS系统的著作权权属有如下陈述:王海峰系以程序员名义被招募,并于2008年3月入职广州爱康,入职后就在李川手下工作,负责爱康PIS系统的开发工作。2009年3月,王海峰与李川同时调任北京总部,继续负责爱康PIS系统的开发工作,还负责爱康LIS系统和爱康PEIS系统的开发工作,但不负责爱康MIS系统的开发工作。2010年年初,李川已从爱康北京总部离职。据王海峰所知,爱康PIS系统的著作权应归李川享有,但王海峰并未听说过双方之间发生过诉讼。本案诉讼后,王海峰曾与李川电话核实过爱康PIS系统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但李川表示不发表意见。
爱康公司证据23-27、30-38显示,爱康公司授权上海爱康国宾一品门诊部有限公司等使用权利软件。
庭审后,爱康公司向本院出具《关于合理费用的情况说明》称,爱康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33,500元以及律师费1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爱康公司是否系爱康PIS系统的著作权人。2.各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3.若各被告侵权成立,则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爱康公司主张其系爱康PIS系统的著作权人。
美东公司、王海峰、美年公司则认为爱康PIS系统的著作权人系李川。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一、爱康公司系爱康MIS系统、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的著作权人
爱康公司就涉案爱康MIS系统、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均递交了载明爱康公司系爱康MIS系统、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各被告对于爱康公司系爱康MIS系统、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的著作权人并无异议,故本院确认爱康公司系爱康MIS系统、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的著作权人。
二、爱康公司系爱康PIS系统的著作权人
各方在本案中就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属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爱康公司是否系涉案爱康PIS系统的著作权人。为此,爱康公司递交了明确记载其系爱康PIS系统著作权人的软著登字第BJ12759号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以证明爱康公司系涉案爱康PIS系统的著作权人。王海峰对此有异议并以其证据1-3,及爱康PIS系统中存在的“作者:李川”署名的源代码文件,作为否定爱康公司系涉案爱康PIS系统的著作权人的“相反证明”。因此,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该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上述王海峰的证据是否足以构成否定爱康公司系涉案爱康PIS系统著作权人的“相反证明”。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王海峰就其关于爱康PIS系统系李川参考天方达软件而完成的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天方达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和天方达公司企业登记信息,但并没有递交天方达软件的程序及其文档,因此,在案证据仅能反映天方达公司与天方达软件之间的关系,无法证明涉案爱康PIS系统系李川参考天方达软件而完成的,故王海峰证据2、3不属于否定爱康公司系涉案爱康PIS系统著作权人的“相反证明”,本院对于王海峰证据2、3的证明目的、证明力不予采纳。
其次,王海峰就其关于李川系爱康PIS系统的著作权人的依据,主要基于爱康PIS系统中发现的有李川署名的源代码文件,以及王海峰证据1中体现的李川系李川软件的著作权人。对此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依然不足以构成否定爱康公司系涉案爱康PIS系统著作权人的“相反证明”,理由如下:其一,王海峰并未递交李川软件的程序及其相关文档,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判断李川软件与爱康PIS软件之间的关系。其二、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本案中,1.从爱康公司证据50-57所反映的事实看,李川在2007年8月已经以广州爱康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与模拟健康检查的公证。而在2007年9月20日至2009年7月1日期间,李川与同事交流相关工作事宜的电子邮件中“爱康国宾集团华南区”“……爱康国宾.华南区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爱康国宾集团”等署名,则反映了上述期间内,李川在广州爱康、爱康国宾集团的工作情况。而在2005年9月至2008年1月期间为李川代缴养老等社保费用的均为广州市劳动服务外企就业部,上述连续缴纳养老等社保费用的情况以及前述的李川实际工作情况,可以证明爱康公司关于2005年9月至2008年1月期间,广州爱康委托广州市劳动服务外企就业部为李川缴纳社保的主张。且在2008年2月至2011年4月期间,系广州爱康为李川代缴养老等社保费用。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证明2005年9月至2011年4月期间,系广州爱康为李川实际缴纳养老等社保费用。该节事实,与广州爱康、爱康国宾集团的证明、3797公证、3798公证、爱康国宾集团、广州爱康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明自2005年9月,李川已经在广州爱康工作,之后李川于2009年3月调任爱康国宾集团,并在2011年4月离职的过程。2.前述李川的工作经历、爱康PIS系统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针对爱康PIS系统不同版本中“作者:李川”的署名统计等事实互相印证,可以证明李川在2005年9月至2008年6月广州爱康工作期间,完成了其署名的爱康PIS系统的源代码文件的编写工作。而直至2008年6月20日,爱康PIS软件才首次发表,因此,爱康PIS系统显然不是李川在广州爱康工作前就已经完成的。3.王海峰关于其于2008年3月入职广州爱康后在李川手下工作负责爱康PIS系统的开发工作。2009年3月,其与李川同时调任北京总部,继续负责爱康PIS系统的开发工作的陈述;2011年4月李川离职后,爱康PIS系统不同版本中依然存在署名李川的源代码文件等事实,可以证明爱康PIS系统的开发、以及后续的维护、更新,是基于广州爱康、爱康国宾集团的工作任务,并非基于李川的个人意志。而广州爱康关于其在爱康PIS系统完成后,将爱康PIS系统著作权转让给爱康公司的情况说明;爱康公司授权上海爱康国宾一品门诊部有限公司等使用爱康PIS系统等事实则表明,爱康公司就爱康PIS系统的开发、使用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综合在案证据,本院认为爱康PIS系统是李川、王海峰等为完成广州爱康的工作任务,而开发、完成的职务作品。4.本院注意到,爱康PIS系统的源代码文件中,存在部分的署名时间在李川入职广州爱康之前(即2005年9月之前)的源代码文件的事实。就此,本院认为,其一,该节事实仅表明爱康PIS系统中存在部分在李川入职广州爱康之前已经形成的源代码文件,并不能证明在李川入职广州爱康之前爱康PIS系统就已经开发完成。其二,爱康PIS系统中其他署名时间在李川入职广州爱康之后的源代码文件,可以证明爱康PIS系统最终是在李川入职广州爱康之前已经形成的源代码文件的基础上修改、扩充而成。而上述针对李川入职广州爱康之前已经形成的源代码文件进行的修改、扩充,既足以使爱康PIS系统形成新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又可证明爱康PIS系统职务作品的性质。其三,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李川已经明确向王海峰表示就爱康PIS系统著作权归属不发表意见。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王海峰证据1以及爱康PIS系统中“作者:李川”的源代码文件,均不足以构成否定爱康公司系涉案爱康PIS系统著作权人的“相反证明”。
综上,本院认为,王海峰在本案中的证据,尚不足以构成否定爱康公司系涉案爱康PIS系统著作权人的“相反证明”,故综合在案证据,本院确认爱康公司系爱康PIS系统的著作权人,爱康公司就爱康PIS系统、爱康MIS系统、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一、关于美东软著软件是否属于被控侵权软件,以及各被告是否应就美东软著软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爱康公司主张美东软著软件(包括美东团检平台、美东预约平台、美东综合管理以及美东在线预约)系被控侵权软件。美东公司辩称美东软著软件与3412公证软件并非同一软件,美东软著软件并非被控侵权软件。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美东公司为证明其辩称意见向本院递交了其保密证据1-3以证明美东软著软件与3412公证软件并非同一软件。而爱康公司对于美东公司递交的保密证据1-3所涉软件与本案被控侵权软件无关并无异议,且爱康公司针对其主张,仅递交了美东软著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查询情况,并未递交或申请本院查询美东软著软件在登记时留存的源代码。因此,在美东公司已经递交美东软著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的情况下,本院认为,爱康公司未就其美东软著软件系被控侵权软件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于爱康公司关于美东软著软件即被控侵权软件的事实主张不予采纳,对于爱康公司基于美东软著软件属于侵权软件的相关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二、关于K6软件是否属于被控侵权软件
(一)关于3412公证软件、保全软件与K6软件
爱康公司主张3412公证软件、保全软件系被控侵权软件,并认为王海峰递交的证据9中的K6软件源代码等与被控侵权软件部分关联。王海峰认为3412公证软件、保全软件与K6软件,属于同一软件的不同版本,且K6软件与权利软件除编写语言相同外,并不存在相同、相近似的情况。
本院认为,王海峰关于3412公证软件、保全软件与K6软件,属于同一软件的不同版本,与31鉴定报告中K6软件源代码编译目标程序后显示的程序界面截图与3412公证所体现的程序界面有32个构成相同,6个构成相似;以及K6软件源代码编译的目标程序与保全软件的目标程序文件中有27个构成实质相同的结论可相印证,故本院确认3412公证软件、保全软件与K6软件,属于同一软件的不同版本。
(二)关于各被告是否实施了与K6软件有关的被控侵权行为
1.关于被告美东公司是否实施了开发、使用、维护、出售和许可他人使用了K6软件的行为
在本案审理中,美东公司始终表示其从未开发、使用、许可他人使用、销售、维护过K6软件,对K6软件的开发、使用、许可他人使用、销售、维护均属于王海峰的个人行为。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院查明的事实表明,其一,王海峰系以美东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在美东公司的经营场所内与他人洽谈3412公证软件的销售事宜。其二,在与客户关于3412公证软件的沟通过程中,王海峰明确表示3412公证软件是美东公司自主开发,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由王海峰负责3412公证软件的平台搭建,且是王海峰“主要带队,和大家一起做”。其三,是美东公司员工陈建飞在工作日为客户演示了3412公证软件。其四,在演示3412公证软件前,向客户发送的说明文档中,明确载明“美东软件医疗体检系统功能介绍2015-12-24内部资料,禁止随意传播”。其五,3412公证软件与K6软件,属于同一软件的不同版本。综合前述事实本院认为,上述事实互相印证,足以证明系美东公司开发并向客户演示了K6软件,虽然美东公司、王海峰均称,K6软件的开发及演示系王海峰的个人行为,但两者均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K6软件若确系王海峰私人开发与美东公司完全无关,则前述查明事实中王海峰、陈建飞公然在美东公司经营场所内与客户接洽、演示与美东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K6软件的行为,明显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故本院对于美东公司的相关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其次,虽然,本案中,圣嘉公司、王海峰均称,保全软件由王海峰提供给雷斌,由雷斌向圣嘉公司销售。但一方面圣嘉公司、王海峰对其辩称意见尚缺乏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K6软件系美东公司开发,其著作权本应属美东公司所有,而王海峰系美东公司的副总经理,即使是王海峰作出许可他人使用K6软件的意思表示,亦应当视为王海峰的职务行为,故基于上述因素以及圣嘉公司实际使用保全软件,保全软件与K6软件属于同一软件不同版本的事实,本院认为,系美东公司许可圣嘉公司使用了K6软件,本院对于美东公司、王海峰、圣嘉公司的相关辩称意见,均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系美东公司开发、展示、并许可他人使用了K6软件。
2.关于被告美年公司是否在其下属关联公司使用了K6软件
美年公司认为,其从未在其下属关联公司使用过K6软件。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爱康公司主张美年公司在其下属营业场所使用了K6软件,主要是基于王海峰在3185公证中有关“我们主要是自己用……今年准备销售……我们系统主要是全国的店上了一部分……全部上完到明年,明后年能全部上完……”的陈述。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院注意到在5488公证中,圣嘉公司的赵洋有“……就是私下帮忙,他们本身就有一个系统,然后我们用过这个以后,觉得这个系统不错,而且大家本身都是朋友嘛,这个不存在什么商业性的……因为他们也是想在我们这里做成熟了,他们这个软件以后也可以投入到市场,以后也可以到我们这里来参观看看我们这个软件怎么样……”,该节陈述与王海峰在3185公证中“……今年准备销售……”的陈述相印证,反映了K6软件在事发时正处于实际销售前的测试阶段的情况。其次,在案证据表明美年公司有美年软件,美东公司有美东软著软件,上述软件均与K6软件无关,但均属于体检软件,因此,就爱康公司而言显然负有美年公司下属关联公司实际使用K6软件而非美年软件、美东软件的举证责任。再次,如前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之基本原则,爱康公司有义务举证证明存在实际使用K6软件的美年公司下属关联公司,而从爱康公司诉状附件中列举的超过140家的美年公司下属关联公司而言,爱康公司获取美年公司下属关联公司实际使用K6软件的证据并不困难。但爱康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供确实存在实际使用K6软件的美年公司下属关联公司的直接证据。最后,本院注意到王海峰在3185公证中虽然陈述了“我们主要是自己用”,但其并未提及究竟哪些店已经实际使用了3412公证软件,而是称“明后年能全部上完”。考虑到王海峰正在向客户推荐3412公证软件的客观情况,结合前述K6软件在当时正处于实际销售前的测试阶段的事实,本案中确实存在王海峰夸大3412公证软件实际使用情况的可能。综上,本院认为,就本案而言,仅凭王海峰在3185公证中有关的陈述,尚难以得出美年公司确实在其下属关联公司使用了K6软件的结论,鉴于爱康公司所提供证据尚未证实其关于美年公司在其下属关联公司使用了K6软件的主张存在高度可能性,故本院对于爱康公司的相关诉讼主张,不予采纳,对于爱康公司基于美年公司在其下属关联公司使用K6软件,而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3.鉴于,王海峰对其实际参与了K6软件开发及展示的事实并无异议。故本院对于王海峰参与了K6软件开发及展示的事实予以确认。
4.鉴于,圣嘉公司对其实际使用保全软件无异议,而保全软件与K6软件属于不同版本的同一软件,故本院对于圣嘉公司实际使用K6软件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认为,美东公司开发、使用、并许可圣嘉公司使用了K6软件。王海峰参与了K6软件的开发、使用。圣嘉公司实际使用了K6软件。
(三)关于K6软件是否属于侵权软件
1.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判断标准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上述作品的定义表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同样,当某种表达是唯一或极为有限时,基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的原则,该种有限表达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所定义的作品,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亦应当是独创性的表达。
其次,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就上述法律规定而言,剽窃他人软件作品的,以及复制他人软件作品的行为,均属于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软件作品复制权的侵害。而在涉及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针对被控侵权软件中存在与权利软件部分相同内容时,究竟应当如何适用上述法律条款,在业界中存在相当的争议。
本院认为,在涉及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针对上述法律条款的适用,主要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被控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被控侵权人主观上是以复制他人软件作品为前提,仅为使被控侵权软件可正常使用和获利,而在被控侵权软件中少量修改他人软件内容或自行创作少量内容的,其侵权行为更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若被控侵权人主观上以自行创作为前提,而在被控侵权软件中少量复制、抄袭权利软件部分内容的,则其侵权行为更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软件供他人使用的是目标程序,在软件著作权人不公布其源代码的情况下,他人即使通过反编译等措施也难以获得和权利软件源代码完全相同的表达。因此,是否接触过权利软件源代码,权利软件源代码与被控侵权软件源代码中是否存在全部或部分相同的权利软件源代码中的独创性表达,以及上述全部或部分相同的独创性表达的比例多寡,显然是判断被控侵权软件是否侵权及其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2)被控侵权行为中所侵害的权利作品独创性的程度。如前所述,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所定义的作品,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亦应当是独创性的表达,而就独创性的表达而言,既包括了作者在作品中自主创作部分的独创性表达,也包括了作品中作者对其内容选择和组合的独创性表达。就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而言,既包括了对权利作品中全部自主创作部分的独创性表达的侵害,也包括了对作者在权利作品中全部内容的选择和组合的独创性表达的侵害。而就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而言,更多侵害的是作者在权利作品中部分自主创作的独创性表达,或者是对作者在权利作品中部分内容的选择和组合的独创性表达的侵害。(3)对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适用,还应当充分考量作者在作品中对部分内容的选择和组合,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如前所述,当某种表达是唯一或极为有限时,基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的原则,该种有限表达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虽然一般而言,即使是同一软件开发者,在其采用相同编程语言,编制相同功能软件,在独立创作的前提下,其前后所使用的表达也不尽相同,但基于上述原则仍应根据计算机软件编程的特征,对于作者在作品中对部分内容的选择和组合是否属于有限表达予以充分的排除,从而为软件作品的独立创作保留必要的创作空间。而根据计算机软件的编程特征,属于应当排除的有限表达包括:①因同一编程语言的固定语法而形成的有限表达。不同技术人员在针对同类功能进行编程时,基于同一编程语言的固定语法,所形成的表达基本一致或差别极小,应当在被控侵权软件的侵权内容中予以排除。②同一编程人员针对函数的命名、函数的定义、变量的赋值、变量的定义。对于同一技术人员而言,基于其编程习惯,即使在不同的软件编程中,其针对上述事项定义会采用基本一致或差别极小的表达,应当在被控侵权软件的侵权内容中予以排除。③不具有独创性的第三方开源代码、第三方在先软件源代码及其组合。权利软件对于第三方开源代码、第三方在先软件源代码及其组合的选择和组合,不具有独创性时,应当在被控侵权软件的侵权内容中予以排除。④对于同一编程语言的固定语法,和/或同一编程人员针对函数的命名、函数的定义、变量的赋值、变量的定义,和/或第三方开源代码、第三方在先软件源代码之间的简单组合。在上述组合不具有独创性时,应当将上述组合在被控侵权软件的侵权内容中予以排除。
综合上述意见,本院认为,就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判断,应当在确定具体适用法律条款的基础上,采用“接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合理理由或合法(其他)来源”的基本原则。
2.关于K6软件是否属于侵权软件的判断
(1)关于法律适用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31鉴定报告中进行比对的爱康LIS系统源代码文件共882个,其中国创鉴定认为与K6软件2,792个源代码文件中,可能存在关联的是20个文件。爱康PEIS系统源代码文件共1,954个,其中国创鉴定认为与K6软件2,792个源代码文件中,可能存在关联的是34个文件。爱康PIS系统源代码文件共4,094个,其中国创鉴定认为与K6软件2,792个源代码文件中,可能存在关联的是9个文件。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K6软件中绝大部分的源代码文件与爱康LIS系统源代码文件、爱康PEIS系统源代码文件、爱康PIS系统源代码文件不相同,仅有63个文件存在关联,更符合主观上以自行创作为前提,而少量复制、抄袭权利软件部分内容的情况。故本院认为,本案中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2)关于K6软件是否属于侵权软件
如前所述,本案中应在确定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基础上,采用“接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合理理由或合法(其他)来源”的基本原则,判断K6软件是否属于侵权软件。本案中,首先,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王海峰早年供职于广州爱康、爱康国宾集团,参与了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的开发,接触并掌握了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的源代码文件。
其次,国创鉴定31鉴定报告、77鉴定报告均表明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的源代码文件中有63个源代码文件与K6软件源代码文件中对应文件存在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代码行,故上述相关K6软件源代码文件存在侵权嫌疑。
最后,本院对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中的63个源代码文件与K6软件对应的源代码文件进行了逐一审查:
①本院根据前述原则对于两者之间去除VB语言格式化代码后的相同代码行是否属于有限表达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其一,附件十二《关于格式化代码在63个源代码文件中的统计结果》中序号为8、10、12、22的文件中去除VB语言格式化代码后的相同代码行,系使用编程语言的固定语法,完成停止插件、启动插件、菜单操作和错误处理等事项的常规功能编写。即使不同技术人员针对该类功能进行编程,在使用同一编辑语言时,亦极有可能形成基本一致或差别极小的表达,故附件十二《关于格式化代码在63个源代码文件中的统计结果》中序号为8、10、12、22的4个文件,应当从K6软件的被控侵权内容中予以排除。其二,附件十二《关于格式化代码在63个源代码文件中的统计结果》中序号16、18、31、57的文件中去除VB语言格式化代码后的相同代码行,属于技术人员针对函数的命名、函数的定义、变量的赋值、变量的定义。鉴于,王海峰参与了K6软件的编程,而31鉴定报告显示,王海峰提供K6软件源代码中的2,314个变量名中,与其主张命名方式相符的有2,102个;K6软件源代码中的4个数据库的命名、数据库中478个表、185个字段的命名,均符合王海峰主张的命名方式,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王海峰参与了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的开发、编程工作,考虑就同一技术人员而言,基于其编程习惯,即使在不同的软件编程中,其针对上述事项定义亦极有可能采用基本相同的表达,故附件十二《关于格式化代码在63个源代码文件中的统计结果》中序号16、18、31、57的4个文件,应当从K6软件的被控侵权内容中予以排除。其三,附件十二《关于格式化代码在63个源代码文件中的统计结果》中序号3、4、13、24、28、44、45、55、63的文件中去除VB语言格式化代码后的相同代码行中连续相同的代码行数较少,且相同行数多为技术人员王海峰针对函数、变量等的命名、赋值、定义和对于编程语言的固定语法使用的简单组合,基于其独创性较低,故附件十二《关于格式化代码在63个源代码文件中的统计结果》中序号3、4、13、24、28、44、45、55、63的9个文件,应当从K6软件的被控侵权内容中予以排除。其四,对于附件十二《关于格式化代码在63个源代码文件中的统计结果》中序号1、2、5-7、9、11、14、15、17、19-21、23、25-27、29、30、32-43、46-54、56、58-62共四十六个文件中去除VB语言格式化代码后的相同代码行,具有较多连续相同的代码行,且代码行之间有较强的逻辑关系等特征,或不属于同一技术人员对函数、变量等的命名、赋值、定义,或不属于同一编程语言的固定语法、第三方开源代码、第三方在先软件源代码,或不属于同一技术人员对函数、变量等的命名、赋值、定义、同一编程语言的固定语法、第三方开源代码、第三方在先软件源代码等的简单组合。故附件十二《关于格式化代码在63个源代码文件中的统计结果》中序号1、2、5-7、9、11、14、15、17、19-21、23、25-27、29、30、32-43、47-54、56、58-62共46个文件,不应从K6软件的被控侵权内容中予以排除。本院对于王海峰关于该46个文件亦应当从被控侵权内容中予以排除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②对于王海峰关于K6软件源代码中共有31个文件(详见附件四《31个未被编译的K6软件源代码文件》)既未被编译于王海峰提供的K6软件的目标程序文件,也未被编译于本院保全软件,故不属于侵权文件;以及K6软件源代码中共有7个文件(详见附件五《七个与ActiveReport2.0控件配合的文件》),系匹配ActiveReport2.0控件所编写的独立功能,在其它需要ActiveReport2.0控件生成图表的软件中均可以使用,因此也不属于侵权文件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其一,上述文件中,附件十二《关于格式化代码在63个源代码文件中的统计结果》中序号22、28、45、57、63的王海峰K6软件源代码文件,在本院的上述分析中,已被本院从K6软件的被控侵权内容中予以排除,故本院不再予以重复考量。其二,一般情况下,源程序是否会被编译入目标程序,实质取决于作者对于其编写在源程序中的对应功能模块是否在目标程序中予以开放,换言之作者可以通过在源程序的对应源代码中添加开放或关闭的注释,决定目标程序中开放的功能模块。而77鉴定报告中关于,保全软件的目标程序文件中查找到对上述附件四《31个未被编译的K6软件源代码文件》中文件bizNSTool、CMD_CustomerTest、clsCompareImageMap(对应附件十二《关于格式化代码在63个源代码文件中的统计结果》中序号11、15、46的王海峰K6软件源代码文件)的引用的事实,亦足以印证本院的上述观点。其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上述法律规定中,仅要求源程序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目标程序),既未要求源程序中的所有内容均需被目标程序所编译,也未要求仅可在本软件中使用的才属于源代码文件,故已经被写入源程序的源代码文件,无论其是否被编译入目标程序,或者是否可用于其他软件,都不影响其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一部分的事实。综上,本院对于王海峰关于未被编译入目标程序文件的源代码文件不属于侵权文件,可使用于其他软件的源代码文件不属于侵权文件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③对于王海峰关于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中的63个源代码文件与K6软件对应的源代码文件中,对应的K6软件源代码文件存在重复文件,不应重复计算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根据2019年5月18日国创鉴定出具的《复函》,附件十二《关于格式化代码在63个源代码文件中的统计结果》中序号1、46的对应K6软件源代码文件是同一文件,序号60、61的对应K6软件源代码文件是同一文件,序号37、56的对应K6软件源代码文件是同一文件,鉴于K6软件源代码文件中相同代码行数与对应序号46、61、37的源代码文件总行数相一致,与序号1、60、56的源代码文件总行数有一定出入,故本院采纳王海峰的意见,本院认为,K6软件对应的源代码文件系剽窃了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中序号46、61、37的源代码文件。而对于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中序号1、60、56的3个源代码文件,本院不再计入被控侵权内容的侵权比对范围。
基于该节事实及本院上述分析,本院认为,K6软件中共有43个源代码文件使用了原告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中对应源代码文件中的独创性表达。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K6软件中43个源代码文件使用了原告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中对应源代码文件中的独创性表达,故K6软件属于侵害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著作权的侵权软件。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K6软件系侵害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著作权的侵权软件,其共有43个源代码文件使用了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中对应源代码文件中的独创性表达。而王海峰接触了爱康公司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的源代码,并实际参与了K6软件的开发及展示行为,属于复制侵权源代码文件、使用包含侵权源代码文件的K6软件,并许可美东公司复制侵权源代码文件的侵权行为。美东公司开发、展示、并许可圣嘉公司使用了K6软件,属于复制侵权源代码文件、使用包含侵权源代码文件的K6软件,并许可圣嘉公司使用的侵权行为。圣嘉公司实际使用了K6软件,属于商业使用包含侵权源代码文件的K6软件的侵权行为。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王海峰、美东公司共同侵害了爱康公司就其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所享有的著作权中复制权、修改权和署名权。圣嘉公司侵害了爱康公司就其爱康LIS系统、爱康PEIS系统、爱康PIS系统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根据爱康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王海峰、美东公司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圣嘉公司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本院认为,根据王海峰、美东公司、圣嘉公司在本案中所实施的不同侵权行为,王海峰应当删除K6软件中的43个侵权源代码文件并不得再行许可美东公司复制43个侵权源代码文件、停止使用包含43个侵权源代码文件的K6软件。美东公司应当删除K6软件中的43个侵权源代码文件并不得再行复制43个侵权源代码文件,停止使用包含43个侵权源代码文件的K6软件并不得再行许可圣嘉公司使用包含43个侵权源代码文件的K6软件。圣嘉公司应当停止使用包含43个侵权源代码文件的K6软件。
关于赔礼道歉,本院认为,考虑到本案涉及侵权源代码文件数量较少,在权利软件中所占比例极低,故侵权情节较轻,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有限,故王海峰、美东公司应通过书面的形式向爱康公司赔礼道歉。
关于赔偿损失,本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鉴于尚无证据表明爱康公司因王海峰、美东公司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亦无证据表明王海峰、美东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属于计算机软件;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属于剽窃他人作品,王海峰、美东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较低;实际抄袭他人源代码文件的数量较少,占整个软件文件数量的比重极低,侵权情节较轻;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包含43个侵权源代码文件的K6软件尚处于实际销售前的测试阶段,尚无证据表明包含43个侵权源代码文件的K6软件已经大规模的授权他人使用并销售获利等因素,酌情确定王海峰、美东公司赔偿爱康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至于爱康公司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认为,本院注意到爱康公司并未就涉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向本院提供证据,但其明确表示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中包括了合理费用并向本院出具了《关于合理费用的情况说明》,且爱康公司确实聘请了律师全程参与了诉讼,支出了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故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审理情况,酌情确定王海峰、美东公司赔偿爱康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王海峰、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享有的爱康国宾体检中心LIS检验系统、爱康国宾体检中心自动化排检系统、爱康国宾体检中心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二、被告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王海峰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出具致歉声明,就其侵害原告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享有的爱康国宾体检中心LIS检验系统、爱康国宾体检中心自动化排检系统、爱康国宾体检中心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书面向原告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王海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四、被告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王海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五、驳回原告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王海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元,由原告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5,462元,由被告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王海峰共同负担人民币146,338元。证据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被告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王海峰共同负担。本案鉴定费人民币600,500元,由原告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0,000元,由被告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王海峰共同负担人民币36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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