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爱普拜斯应用生物系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基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李冰路XXX弄XXX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邓淑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波,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加菲,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普拜斯应用生物系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基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爱普拜斯应用生物系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爱普拜斯应用生物系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乐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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