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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拜斯应用生物系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基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爱普拜斯应用生物系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基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李冰路XXX弄XXX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邓淑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波,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加菲,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普拜斯应用生物系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基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爱普拜斯应用生物系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爱普拜斯应用生物系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慧莉

书记员:乐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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