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默生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金元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奇,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市鼎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高字铮。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郭予丰,董事长。
申请人爱默生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鼎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济宁市鼎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0,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鼎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庞哲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