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琦,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肖志祥。
原告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铁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原告爽客智能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的门店独家提供按摩椅。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却违约引入其他品牌按摩椅,甚至于2018年5月10日单方解除协议。原告认为被告违约,故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426,488.72元,并承担原告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万元。
被告江苏华铁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被告合作协议中约定可向乙方即本案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现原告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华铁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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