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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俊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俊洁(曾用名牛强),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系超人跑腿公司员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于刚波,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俊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俊洁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0时许,被告人牛俊洁在其担任保安的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南路美丽汇酒吧门前,因琐事用木棍击打被害人于某头部,致其右颞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头部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俊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牛俊洁与被害人于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于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俊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俊洁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俊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牛俊洁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牛俊洁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俊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刘萌萌 人民陪审员  丛日国 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

书记员: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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