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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其军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牛其军,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娜,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善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何洪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其军与被告上海善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65,895.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善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银行存款1,265,895.7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蒯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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